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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及建筑市场秩序,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委、县政府决定对我县土地出让及房地产开发领域进行专项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土地出让金收缴情况清理和房地产开发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梳理、掌握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签订及履行情况,查处并纠正土地出让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证土地供后及时开发利用,盘活闲置土地;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特别是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闲置土地清理处置
清理处置的范围是年月日前处于闲置状态的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1、闲置土地认定的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
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及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的非耕地,自批准用地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③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建计划中下达的投资总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④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处置方式
①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用地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使用者,应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缴纳每平方米2元至10元的闲置费;
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应当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③对未经批准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由县人民政府按行政处理程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处置程序
①告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对初步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告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的事实、认定闲置的依据、拟采取的处置措施及其可以履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②认定。根据土地使用者陈述、申辩的情况,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认定。
③拟订方案。对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拟订处置方案。对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应与土地使用者共同拟定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④方案审批。处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⑤公告。对认定闲置并作出处置的土地应在相关媒体及公共场所予以公告(相关媒体包括:衡东县广播电视台相关频道及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场所包括:县国土资源局交易大厅、县城范围及拟处置土地所在乡镇的人流密集处、拟处置土地所在地附近等)。
⑥处置。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等处置文件,依法依规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拒不执行的,移送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追缴拖欠土地价款
1、清理范围
对欠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款项进行清理。
2、清理内容
年月日前依法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土地价款收缴情况,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等应补缴款项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土地出让收缴管理的内容。
3、清理要求
①对未按时缴清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日加收未支付部分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对拒不执行的,移送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②对违反有关规定,将已经征缴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以各种名义返还、补偿、借予缴款人的,要限期追回;涉及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三)严格执行城乡规划
1、清理范围
对年月日前已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所有建设项目进行清理。
2、清理内容
①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立项、审批、用地、规划、报建、施工、验收、房产证办理以及相关税费缴纳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整治。重点查处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存在的少报多建、少交、欠交、漏交的相关税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问题。
②对违规提高容积率,以及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的房地产项目逐一清理检查。审查项目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是否有法定依据,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依法公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有土地价款和配套规费流失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3、违规处罚
①除底层车库、仓储和顶层阁楼外,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但可采取措施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的影响者,限期改正,处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所有规费后,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手续。
②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私人建房、村民批后转卖、非村民搭车建房,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的,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处罚。
三、工作程序
(一)组织领导
成立衡东县土地出让及房地产开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徐志毅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袁谷平,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彭丽堂,县政府副县长罗慧斌,县检察院检察长曾志平,县人民法院院长曾晟昱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房产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规划局、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任成员(具体名单附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纪委执法监察室,由县纪委副书记阳水源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纪委执法室主任邓秀平任办公室副主任。另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办事机构,集中办公,负责日常工作。
(二)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的时间从现在起至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1、摸底排查阶段(年8月中旬-9月中旬)
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的闲置土地、拖欠土地价款和城建规费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要求全面掌握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台账,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对历年来拖欠土地价款和城建规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
2、处置追缴阶段(年9月下旬-11月底)
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提出处置方案,全面推动闲置土地处置、追缴拖欠土地价款和城建规费工作。按照“一事一议、一宗一处”的要求,及时发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履行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出让和划拨中的腐败问题,限期足额追缴拖欠的土地价款和城建规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3、集中督办阶段(年12月)
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派出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查办,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违法违纪案件。
四、工作要求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有序推进。
㈡部门联动,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统一安排部署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并完善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搞好信息共享、案件协查和案件移送工作,统筹协调办案力量。
㈢严把政策,多措并举。从实际出发,讲究方式方法,多措并举,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对发现的问题能主动认识和积极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干扰清理工作,包庇纵容不法开发商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