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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欺诈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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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欺诈专项行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办[]48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统一认识,落实责任制,采取切实而有效的措施,坚决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积极推进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努力构建和谐,加快建设山区经济强市步伐。

二、目的和意义

通过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严肃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有效地遏制其蔓延的势头。结合这次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规章制度和执法体系,实现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良好社会风尚,不断提高企业、消费者等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三、整治的重点

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都要集中整治,整治的重点是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四、责任与分工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对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对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直至取消广告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广告行为的管理,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法做好对药品、化妆品、食品保健广告的审查,对篡改审批内容或者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撤销广告批文,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市信息产业局要配合工商部门对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

市委宣传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导向的管理,向新闻单位提出严格要求。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会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督促整改,责令其予以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强对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

市公安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涉嫌犯罪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市监察局和市纠风办要加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管,对措施不得力、整治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广告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打击非法行医

打击非法行医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证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

市卫生局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负责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市卫生局和市科技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医学科研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监管,查处其非法行医行为。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由市经贸局牵头负责。市外经贸局、市发改局、市工商局要加强对商业和服务业促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虚假促销、以次充好等行为。

市经贸局、市工商局要督促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店内产品质量的监管,适时质量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生产源头和进货渠道。同时,还要开展特许经营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查处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展会骗取加盟费。

市经贸局、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外汇管理局要对外贸经营活动实行联合监管,建立监管记录,加强信息沟通和复核。

市经贸局、市发改局、市外经贸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海关、市工商局、市外汇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外经济合作活动的监管,查处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的行为和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强化对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查处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实施与督查

我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时间为一年,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年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动员,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并有针对性的方案,并于6月底报市整规办。

第二阶段(年月—年月)为组织实施和检查阶段。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集中精力,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整规办。市整规办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将情况汇总报市政府和省整规办。

第三阶段(年月)为总结阶段。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在年7月初,将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报市整规办,并由市整规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及省整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