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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府〔〕8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府办〔〕37号)、《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云发〔2002〕13号)和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办发〔〕11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情况;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情况;
(四)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情况;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六)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12分)
1、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深入实施“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并把城乡统筹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纳入再就业目标责任考评,明确职能分工(3分)。
2、将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逐级下达到镇(街)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工作(2分)。
3、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就业岗位数(2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2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1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数(2分)。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14分)
1、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国家、省委、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具有结合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1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各项补贴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12分)。
3、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及举报投诉电话(1分)。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20分)
1、出台有关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政策文件,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3分)。
2、把就业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100%的镇(街)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2分),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3分),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培训转移就业的原始台帐和信息库(2分)。
3、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3分),各县(市、区)均需建立1个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基地,年总培训能力在2500人以上。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23分)
1、加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完成“金保工程”立项(2分);市劳动保障部门开设门户网站,各县(市、区)均建立远程可视招聘系统并开通使用(2分),实现省、市、县(市、区)和50%以上的镇(街)联网(4分);各县(市、区)使用《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管理软件》、《再就业扶持管理系统》(2分)。
2、各县(市、区)全面建立财政核拨经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4分);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1分),对登记求职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率不低于40%(2分)。
3、加强镇(街)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和人员配置等“八统一”规范建设(4分),全部启用《镇(街)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服务管理系统》(2分)。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16分)
1、抓好技工学校教育(8分)。有条件的县(市、区)积极抓好技校建设,完成市下达的技校招生任务,抓好技工教育智力扶贫工作的开展。
2、抓好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年底前要建设1个综合性培训基地(2分),将创业培训项目纳入综合培训计划;完成市下达的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计划任务,再就业培训后再就业率不低于60%,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率不低于30%(5分)。
(六)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14分)
1、各县(市、区)均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2分)、落实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运行费用(1分),落实镇(街)机构人员与业务经费(2分)。
2、按规定落实各项再就业补贴,及时审核、拨付社保、岗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补贴资金(3分)。
3、各县(市、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并及时拨付培训补贴资金(4分)。
4、加强和规范再就业资金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2分)。
(七)落实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8分)
1、各县(市、区)全面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行动,年底前帮助70%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4分)。
2、落实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市政府将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镇(街)以及各级机构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完成市下达的年度“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2分)。
3、抓好农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底前50%以上有青壮年劳动力的贫困户每户有1人经培训后成功转移就业(2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见《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附件1);各县(市、区)年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见《市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表》(附件2)。
对、年度省考评办法中明确的工作项目未能完成的,各县(市、区)必须在年6月底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在7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向市政府作详细报告(送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否则按市考评办法确定的该项目分数在年考评部分中加倍扣分。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年1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本县(市、区)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年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核对: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县(市、区)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县(市、区)、镇(街)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四)评定: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2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县(市、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并奖励3万元。—年连续三年达标或年、年两年评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参加再就业工作先进县(市、区)评选。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市、区),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撤销奖励,收回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取消其当年参加市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市颁发的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掌握,用于奖励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补贴再就业工作。
(二)市直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