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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食品非法添加剂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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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食品非法添加剂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以完善食品添加剂长效监管机制为核心,以惩治违法犯罪为手段,继续巩固前一阶段整顿工作成效,及时查处新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顺利实施,成立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专项打击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领导小组在市卫生局设办公室,负责专项工作日常事务处理,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副局长周同志兼任。

三、责任分工

(一)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市专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有关部门在专项工作在的进展情况,组织对专项工作中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查处。

(二)市农业局负责制定农产品种植和流通环节的专项整治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

(三)市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四)市监察局负责组织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

(五)市商务局负责制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

(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餐饮消费环节的专项整治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

(七)市工商局负责制定食品流通环节的专项整治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负责食品流通领域中现场制作销售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

(八)市畜牧局负责制定畜(禽)养殖和流通环节的专项整治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负责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

(九)东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专项整治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专项整治。

(十)八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制定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顿秩序整治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负责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和我市食品出口基地的监督检查。

四、工作内容

(一)农产品种植和流通环节。严厉打击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大力加强对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测,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未审定公布的农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

(二)畜禽养殖和流通环节。严厉打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制售假冒伪劣、添加违禁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严厉打击和私屠滥宰以及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全面推行和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回收使用过期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和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证照;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

(四)食品流通环节。严格实施食品进货查验收、购销台帐及索证索票制度,加强进货渠道管理,加大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巡查,特别是加强现场加工销售熟食制品以及流通环节的快餐店添加亚硝酸盐、非食用色素等物质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餐饮消费环节。加强餐饮消费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采购、经营假冒伪劣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加强学校食堂、建筑食堂、农家乐餐饮点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管,严禁使用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全面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禽肉、劣质食用油、滥用添加剂、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采购不合格添加剂行为,有效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六)进出口食品生产流通。加强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严格索证索票监管,确保进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和产品的可追溯性。全面清查出食品原料基地,监督检查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农兽药、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从非备案种养殖场收购原料等问题,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漏检,夹带出口等非法行为。

五、时间安排

(一)严厉打击专项整治阶段。年月日至月日

(二)审查、评价阶段。年月日至月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1)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剂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剂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门。卫生部门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组织研究更新非法添加剂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

(2)强化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3)强化诚信自律。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4)强化科普宣教。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二)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1)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2)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

(3)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