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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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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中国建设银行分行《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琼人劳保5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水务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分行《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琼人社发192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分行《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琼人社发193号)文件要求,从源头上治理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人为

本,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在交通运输、水务、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坚决纠正、查处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防止突发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成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可艺主任科员担任。工作人员由上述单位各抽调一名人员组成。

三、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专项整治,扭转我市交通运输、水务、建设领域在建项目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被动局面,完成专项资金的征缴任务,以建立我市农民工工资保障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取得交通运输、水务、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的所有施工企业,按本方案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在建设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争取今年上半年完成交通、水务、建设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施工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应向市有关职能部门(市政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或市住建局等)提供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本企业在近两年内不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证明,否则,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四)在工程项目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持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分别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金额均为中标合同总工程款的2.5%。施工企业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凭证(现金缴款单回单联或进账单回单联)向市交通运输、水务、住建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银行出具的凭证,交通运输、水务、住建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本方案实施前已在市交通运输、水务、住建行政部门办理手续但工程尚未竣工的,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到指定银行专户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六)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整改,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农民工工资。整改期满后仍未支付的,经农民工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以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该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被冲减部分,施工企业应在冲减后的30日内补存,不按时补存的施工企业,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强制征收并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

(七)施工企业用工时,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日对农民工进行记工考勤。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并载明农民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及金额等事项。施工企业应按季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用工记录和工资支付情况。

(八)工程项目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的,由总承包企业垫资先行支付。分包方不具备合法用人主体资格的,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五、工作安排

年月日至月日,各有关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于月日前将情况报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吴存印,联系电话:25522015)。月日至月日,市人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住建局及市总工会开展联合大检查,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查处。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除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外,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记录在案,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将依法按“恶意欠薪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施工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上来,从维护稳定大局出发,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建立督查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施工企业一把手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交的第一责任人,应进一步强化自查自纠工作,对不缴先建、欠而不缴、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