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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我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在干部管理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使我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组织机构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东方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三、审计对象及范围
本实施方案主要适用于我市各乡镇党政机关、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上述人员任期期间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
四、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2.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
4.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5.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二)党政工作部门、各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2.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3.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2.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四)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注意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
2.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3.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4.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5.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五、审计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凡需要进行任中或离任审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办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市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对象和要求立项,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提前3日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别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二)审计实施阶段
1.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市国资办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动员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2.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3.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1)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3)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4)其他有关资料。
4.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此外,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三)审计终结阶段
审计组实施审计事项结束后,向审计机关提交报告,报告提交前,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机关经审议,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把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申诉,由审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一)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二)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三)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及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五)市审计机关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经济责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情况,加强协作,把审计结果与经常性干部考察、考核结合起来,使之成为干部使用、监督、奖惩的的一个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干部监督管理的整体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