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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及合理利用,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二、总体目标
实现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覆盖”。到年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到每一个具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二)属地管理原则。土地登记实行属地化登记,申请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限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三)申请登记原则。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公众参与原则。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登记发证工作必须公开透明,将登记发证的有关内容进行公告,争取群众的广泛参与。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五)客观审查原则。由县区国土资源局(或土地登记机构)进行权属和面积的调查、核实,初审后报县区政府土地登记机构审查,依法报县区政府批准后,确定权属并登记发证。
(六)便民利民原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为加强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土地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并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方案制定、安排部署、人员培训、督促检查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验收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上报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市级工作经费并督促各县区落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经费。
市农牧局负责协调处理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协调国有林区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协调调阅户籍档案。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乡级行政界限资料并协调处理县、乡、村级行政界限争议。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地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综合协调,技术方案制定,业务培训,指导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五、主要任务及进度安排
(一)年4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条件的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民小组(社);条件不成熟的,可采取“组有村管”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组。
(二)年6月底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年8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土地管理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完成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四)年9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地籍信息库建设。要充分利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加快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地籍信息查询功能,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效便捷式服务奠定基础。
(五)年10月底前各县区完成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自查验收,并报市级进行初验。
(六)年11月底前申请完成省级验收,并将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情况上报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牧厅。
六、方法和步骤
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方式开展。
(一)宣传发动
为确保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广泛宣传活动,重点宣传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土地登记发证对维护其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进了解登记发证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要求,增强各级政府主动支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意识和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自觉性。
(二)组织培训
采取分级、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所属县区国土资源局以及土地登记机构参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人员进行培训。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培训所辖乡镇国土资源所和行政村参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人员。重点学习技术规程、地籍调查的方法,全面掌握地籍调查、勘测的相关知识、方法运用等实际操作能力。
(三)权属调查与勘测
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组组织调查,以“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按照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规程要求,进行补缺测量,对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已测量并发证的宗地,经核查无误后,直接应用,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要逐宗的补充完善。
(四)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人员应当对各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的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依照相关规定对土地权属、土地面积、用途(地类)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给予公告。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审核结果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报县区政府审批。
(五)登记发证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后,由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簿和归户卡,并根据土地登记簿填写《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由各县区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证书。登记簿、卡、土地使用证填写内容要规范、统一、准确,所有确权发证材料要及时归档,分类保存,录入电子信息库保管。
(六)考核验收
根据国家三部委和省级三部门的要求,认真组织自验和初验,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上报自验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将组织专项工作验收组对各县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初验、通报,根据验收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牧厅上报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