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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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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方案

一、凡使用城市自来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用户。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对城市自来水用户,以自来水公司营业部门的月抄见表量为污水排放计价基数,污水处理费与自来水费同时收取;对自备水源用户,以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用水量等相关资料合理确定其用水量,并以此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基数,执行与城市自来水用户相同的标准,随自来水费同步收取。

二、已建成城区污水处理厂的成县要尽快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将城市规划区内自备水源用户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已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区,应将未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的自备水源用户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其它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城,应积极做好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准备,一旦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就应立即开征包括自备水源用户在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市、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地区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责任部门。征收单位为当地自来水公司。市区征收工作在市、区建设事权未划分之前暂由区供排水公司征收。市、县区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征收单位提供自备水源用户名单、用水量等相关资料。征收单位按照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应按价格管理权限逐级提交物价部门审批,市政府所在地由省物价局审批,其他县由市物价局审批。

四、各地可根据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际情况,从所征收的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中,按不超过征收额1%的比例提取手续费,专款用于征收工作。手续费的具体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各县、区确定。

五、各县区征收的自来水用户和自备水源用户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费统一管理,以补偿城市排污和污水处理成本。加强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六、各县区要制定和落实有关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措施,加大征缴力度,确保足额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对拒不缴纳和拖延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追缴。对征收工作不力,影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县区省、市有关部门将在安排治污资金、申报国家支持的污水处理项目资金和核准用水计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