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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贷款担保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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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贷款担保工作方案

一、担保机构

由县农办牵头,财政局、人民银行和各乡镇配合,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村贷款担保中心。担保中心按乡(镇)区划进行设置,为本乡(镇)贷款户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担保中心设立担保基金,县财政为每个担保中心提供不少于20万元的担保基金启动资金,各担保中心依法采取适当方式,面向本乡(镇)积极筹措担保资金,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增强担保实力。县财政根据乡(镇)担保中心运行情况和本县财力状况,每年给予担保中心一定额度的担保基金增补。

二、担保服务对象

担保中心为所在乡(镇)农户(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担保对象必须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信用状况良好、具备信贷政策所要求的发放担保贷款的基本条件。

三、担保中心运行模式

担保中心担保工作根据“先试点,后推广”原则开展。由县财政局、县农办选择一个乡(镇)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的基础上再行推广。担保基金按照“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定期公布、接受监督”原则管理。担保贷款额度按担保基金规模放大3倍执行。担保中心按贷款额度的3‰-5‰的比例收取担保手续费。担保中心所在乡(镇)村民(企业)均可向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经提保中心调查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中心为其提供担保,并推荐到经办银行申请贷款,经办银行依据信贷原则调查核实后发放贷款。单笔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与担保中心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情况确定。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期确需延长的经担保中心同意,申请人向原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获经批准后,可以展期1年。

四、贷后管理工作

要加强贷后管理服务,积极协助经办行加大对到期贷款的清收力度,确保到期贷款按期归还。对出现逾期的贷款,担保中心要主动协调,积极配合经办银行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措施进行追偿。逾期3个月仍不能清偿的贷款,担保中心在做好贷款推荐发放及担保工作的同时。经办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中扣收应收贷款本息,担保中心对借款人享有追索权。经办银行办理的农村担保贷款逾期虽不满3个月,但不良率达20%时,应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不良贷款由所在地担保中心负责代位清偿。对恶意。

五、相关激励机制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年终对担保中心业绩进行考核,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