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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县城和建制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的地区、农村居住区1000米以内;
3工业区和旅游区及其周边3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根据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城镇规划区及城镇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2公里以上。
2国道、省道公路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3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限制建设一切养殖场。原则上只允许少量养殖。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非禁养区范围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非禁养区。
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各乡镇、村在规划时可划出一定的生产区域用于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
五、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二)限养区内。控制畜禽养殖规模,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非禁养区。优化养殖小区布局,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柞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严格审批,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六)县计划、环保、畜牧、国土、城建、水保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
六、保障措施
一)实行目标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逗硬奖惩。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工作纳入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目标考核内容。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现象发生,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部门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严格执法。
三)加大媒体宣传、报道、曝光的力度。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并积极主动参与。新闻媒体对划分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不按划分方案工作要求修建畜禽养殖场的单位给予及时曝光。
四)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建立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工作定量考核制度。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集中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