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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新的财政经济形势。切实加强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根据省、市财政改革有关精神,充分调动各级当家理财的积极性。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乡镇财政体制
第二条根据省、市关于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乡镇财政实行“乡财县管”即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取消乡镇总预算会计业务,收入上划,支出下拨,由县财政直接管理乡镇财政收支。
第三条乡镇财政管理坚持“三个不变”和“一个确保”原则。三个不变”即: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一个确保”即:乡镇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由县财政全额负担,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财政超收全留,并按收入完成数的20%返还乡镇,确保乡镇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财力需求。
第四条乡镇收入基数确定。按照“任务归乡镇。即:各乡镇实现的收入,各乡镇收入基数以当年县政府下达的收入计划数为准。收入归县级”原则进行管理。统计时全部记入乡镇,缴库时全额直接缴入县级金库,由县财政代为核算。
第五条乡镇支出基数确定。乡镇财政供给范围包括:乡镇党委、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计生站、农技站、农机站、文化站、财政所8个单位。
三、县级财政体制
第六条县直部门经费标准的确定:
职中、高中公用经费按教师每人每年160元和学生每生每年6元安排;初中公用经费按学生每生每年32元安排。所需公用经费从其学杂费或保育费收入中安排。各类学校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标准:人员经费按编制内教职工的ll项工资及第13个月奖励工资财政全额包干。每个辅导区年业务费定额补助5000元。小学公用经费按学生每生每年24元安排。教师进修学校、县城幼儿园、西关幼儿园财政不安排公用经费。医院经费的确定:县一院、中医院按11项工资和第13个月奖励工资的50%实行定比补助;乡镇卫生院工资调整为按全额单位工资标准由财政全额供给。种子公司按11项工资的80%实行定比补助。县剧团定额补助22万元。统一安排到县畜牧中心。乡镇畜牧站16人按人均3000元补助4.8万元。其中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检察院、法院公用经费按年人均1000元包干;公安局非民警编制48人。民警编制116人,除上述单位之外的其他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含第13个月奖励工资)和公用经费由财政全额包干。公用经费按人均1000元包干。公用经费按人均6000元包干,年终从其罚没收入返还中统筹安排;其他单位按年人均600元包干。车辆燃修费:县委、政府按每车每年2万元核定。其他科级单位按每车每年0.5万元核定。其他县级单位按每车每年1.5万元核定;乡镇政府按每车每年1万元核定。
第七条总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按总支出的l%至3%安排。
四、其他
第八条奖励机制。超收的按超收额(不含上划中央和省级部分)10%提取奖金。其中30%用于奖励乡镇书记、乡镇长,乡镇完成收入预算的县财政奖励5000元。用于奖励对财政工作做出贡献的干部职工。奖励资金从乡镇财政超收部分中列支。国税、地税完成县上下达任务的以实际完成数剔除中央级、省级收入后按县上实得财力的1%给予奖励;同时实行增长分成奖,按县上实得财力,县级实得增收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县级实得财力的10%给予增长分成奖励,县级实得增收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部分,加提10%的奖金;财政部门视全县财政收支总体执行情况设财政工作奖,由县政府确定。
第九条坚持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必须实行收缴分离。缴款单位或个人直接上缴财政金库。公安机关(含交警队)按其收入的90%安排补助经费,各执罚部门应上缴的罚没收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由执收单位开据缴款书。检察院、法院、运管所按其收入的80%安排补助经费,其他部门按其收入的50%安排补助经费;国土资源管理局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按其收入的10%安排补助经费,月清月结,当月未入库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不安排补助经费。
第十条坚持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其他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各单位的预算外收支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除各类学校外。按其收入的50%抵顶包干经费,其余50%先由单位按规定申报项目,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由县、乡财政部门审批使用。未批先支或直接坐支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十一条从严控制人员经费。严格定员定额。坚决按照编制卡核定经费,继续实行人事、编办、财政三家联审的工资统发制度。从严控制编制。无卡及超编人员一律不拨经费。按编办核编制、人事审工资、财政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工资统发制度。
第十二条大力压缩公务费。实行“一会一审制”各类大型会议需经县委、县政府研究批准后方可召开。集中支付会议费,会议费年初预算不再列到单位。并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管理。部门会议,财政一律不安排经费。各类外出考察学习经费,未按县上规定程序报批的财政不予安排,部门不得报销。
第十三条严格预算管理。凡未列入本年预算的支出。确需追加预算的经法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追加。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无预算不能支出的原则。一律不予拨付。
第十四条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认真按照《县县级政府采购工作运行规程及执行时限》正财采〔〕1号)要求。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要严格执行庆阳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进一步严格政府采购程序。扩大采购范围,加强办公设备购置管理,落实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严格车辆购置审批程序,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私自采购等违纪行为,彻底杜绝采购过程中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进一步完善公费医疗保险制度。离休人员医疗费归口县老干局统一管理。退休职工及在职职工医疗费按《县医疗改革实施方案》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单位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检查。严禁主管单位截留、占用下属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和经费。按违反财经纪律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