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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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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全州农牧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基本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工作理念,加强领导,强化工作,加快解决特困群众住房困难的步伐,初步实现改善全州农牧村特困群众住房条件的目标。

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群众自筹、政府补助、部门帮扶、社会捐助的原则。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军单位结对帮建。

(二)坚持统筹规划、逐乡镇分批实施的原则。按照村庄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防灾抗灾,科学选址,统一规划,按年度分批实施,整体推进。

(三)坚持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适度集中和分散相结合,就地改造和异地重建相结合。禁止在行洪区、低洼区、断层、泥石流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地带建房。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建房习俗和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引导群众建设安全防灾、经济实用、造价适中的住房。严禁高标准建房,杜绝负债建设。

(五)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非现金结算方式,由县(市)民政部门按补助标准,分阶段供给建房材料。

(六)坚持实行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避免平均分配。

二、实施对象

危房改造对象:一是今年修建重点放在长期以来因灾造成住房简陋、破旧而自身又无力修建的特困户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二是住房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三是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两女结扎户;四是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五是因水土流失出现滑坡、水毁、火灾等需要搬迁的住房困难户。已纳入相关项目移民搬迁计划的地方,暂不安排危房改造任务。

三、改造及资金标准

(一)每户由政府补助改造建设3间平房,每间18平方米左右。分散供养五保户由县(市)民政部门提供材料,乡(镇)政府负责建设,每户建2间住房,产权归乡(镇)政府。

(二)集中连片建房由当地建筑设计部门根据地质结构和地方建房特色等情况进行设计,一律为砖木或砖混结构,毛石基础,水泥砌筑,混凝土现浇下圈梁。

(三)危房改造补助,由省、州、县(市)每户补助6000元,具体实施过程中,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要求危房改造的农牧村特困家庭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说明投工和自筹资金情况,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和低保户、五保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两女结扎户、残疾人的证书复印件。

(二)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由村民评选小组对申请危房改造户进行评议,初步评定危房改造户,提出补助标准,经公示7天后,若无异议的可上报乡(镇)政府。

(三)审查。乡(镇)政府对上报的危房改造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入户调查,初步审定危房改造户及补助标准,经公示7天后若无异议的,上报县(市)民政部门。

(四)审批。县(市)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进行汇总复核抽查,经核实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两女结扎户、残疾人家庭,县(市)人口委、残联部门要分别核查加注意见后审批。县(市)民政部门统一制作危房改造户花名册等资料,上报州民政局由州局汇总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五)实施。危房改造工程由县(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建设。集中连片建设和建房材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建房材料由有资质的建材企业提供;建筑由具备施工技能的工匠建设。

(六)督查。县(市)政府、州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对危房改造工程的进度、质量和补助资金、捐赠物资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州政府对实施危房改造工程情况,至少组织二次检查通报。

(七)验收。先由乡(镇)政府自行验收,验收情况报县(市)政府和民政部门,县(市)政府接初验报告后,组织民政、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分别组织竣工验收,县(市)民政部门验收时必须对新建住房进行拍照,并连同改造前的原住房照片及危房改造户基本情况、补助标准等相关资料,统一建档立卡。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交付使用,并责令限期整改。各县(市)民政部门将验收总结情况,书面报送州民政局,州民政局将适时组织工作组进行抽查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改造房屋,由实施县(市)民政部门统一按照省上的要求制作“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志牌。

(八)审计。对危房改造工程省、州补助资金,县(市)政府配套补助资金和社会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要全面进行审计监督,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及摸底定户阶段。各县市成立由民政、农林、财政、土地、审计、城建等部门和建房乡政府为成员的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深入各乡、村、农户进行调查摸底,按照“群众评议,张榜公布,村委会上报,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严格确定建房对象,编制建房对象花名册。

(二)材料供应及施工阶段。县(市)政府采购部门要根据危房改造计划和民政部门提供的规格数量,对砖、瓦、水泥、木料、门窗等建筑材料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确保质优价廉。各县市民政局具体组织砖瓦、水泥、门窗、木料等建房材料的购供,有关乡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督促各建房户按照统一时间和统一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州政府、州民政局、县市危房改造建房领导小组定期督促工程进展情况及工程质量,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三)自查及完善阶段。各县市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危房改造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各县市完成县级验收后,书面提请州级验收,对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总结后,书面请求省上验收。

六、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来源。省、州、县(市)政府三级筹措,每户平均补助6000元,其中省级每户补助3500元,州级每户补助1000元,县(市)级每户补助1500元;政府补助资金原则上平均每户不低于6000元,财政直管县全额承担。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捐助,有条件的县(市)可提高补助标准,加大投入。

(二)农牧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资金专户”,分帐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将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小城镇建设、小康示范村建设、道路改扩搬迁等危房改造工程以外的任何项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资金不得用于危房改造工程。

(三)州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州财政局和州民政局会商联合下达。州级补助资金在县(市)配套补助资金落实后予以下拨。每年6月30日前配套补助资金仍未落实的,将调减危房改造计划和州级补助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是一项社会关注、群众期盼、惠民为民的德政工程。为加强对危房改造工程的组织领导,州政府成立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州长任组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州民政局、州财政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宣传、发改、国土、建设、畜牧、农林、人口、审计、监察、残联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负责危房改造工程的统一协调。

(二)明确职责分工。民政部门要做好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助和帮建活动。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危房用宅基地的规划和审批工作;建设部门要做好建房规划设计和质量监理工作;农林部门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在木材调运过程中给予优惠政策;审计部门要做好资金使用审计监督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危房改造工作中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简化程序,减免相关收费。

(三)落实责任制度。县(市)政府是组织实施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担负具体建设任务。要层层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州民政局与县(市)民政局签订危房改造责任书,层层签订,分级负责,落实责任。乡(镇)政府与承建施工的企业和建筑工匠、危房改造户分别签订建房协议,明确任务、质量、进度及竣工时限。实行县、乡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县级干部包片,科级干部包村,一般干部包户责任制,确保建房质量和进度。

(四)严肃工作纪律。危房改造要透明工整,严格制度,严格程序,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对优亲厚友、瞒报虚报,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危房改造资金或建房材料以次充好、施工中偷工减料、建房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领导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完不成当年危房改造建设任务的,要严肃查处。对在危房改造工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