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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落实《通告》精神,有针对性地降低房屋权属登记门槛,解决二手房上市瓶颈;同时,建立和完善二手房交易市场,搭建信息平台,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做好对市场的预测预警和导向;通过信息网站定期、集中二手房交易信息;进一步简化二手房交易过户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简化登记手续,缩短办证时限,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促进我区住房二级市场活跃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城建工作的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建设局、发改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区房改办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房改办,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三、实施步骤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区政府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要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落实责任,有条不紊地开展各项工作。
(一)宣传动员
1、加大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宣传力度。区文体广电局要按照区政府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宣传。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采用多种形式,多渠道向社会宣传房屋权属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启动和搞活二级市场的意义,提高产权单位和广大群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律意识。
2、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并公示专门针对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
(二)自行清查
区属及驻区各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院校、部队等)、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全面自查,主要包括:
1、对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进行清查;
2、对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并给购买人办理转移过户,而未及时把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给购买人的情况进行清查。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将自查结果于9月30日之前报送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政策规定
按照《通告》精神和要求,各相关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积极推进我区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1、年《建筑法》颁布以前,建成且已入住的低洼及旧城改造项目,土地明确,产权清晰,可持以下材料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经媒体公示(公示期15天)无异议者,准予登记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2)能够说明产权来源的相关材料;
(3)能够说明房屋建设情况的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施工图等)。
2、年(国发〔〕18号文件)以前,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院校、部队等建成的房屋参照前一条办理。
3、年以后建成且已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到相关部门完善手续,完善相关手续后,再办理产权登记。
4、驻区各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院校、部队等)、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实施方案》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区房产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在期限内办理的,各相关部门不再处罚。
5、凡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按规定将房屋出售(包括商品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的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买卖合同签订或进行安置后6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区房产处申报转移过户手续。
6、已购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房产证上注明部分产权(或有限产权)的,房改单位、拆迁安置单位应尽快给个人办理产权过渡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自《实施方案》之日起1个月内仍未办理的,已购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部分产权人(或有限产权人)可到区房改办补足成本价后,换发全产权房产证。
7、凡在期限内办理的,各相关部门不再处罚。
四、具体要求
1、自本《实施方案》之日起,应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而在规定时限仍未办理的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在媒体上予以通报,同时,相关部门将暂停给其办理各项建设审批手续,并依照法规作出处罚。
2、自本《实施方案》之日起,对于建设手续不完善、也未在规定期限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的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3、自本《实施方案》之日起,新建、在建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土地、规划、建设、销售等相关手续,否则,各部门将对其停办各种手续,并依法追究责任。
4、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把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给购买人,单位不得扣压。否则,将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5、各相关部门要开设绿色通道,提供良好服务,简化办事程序,限时办结,加快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各部门将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区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加强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6、购房人有权监督、举报不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规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可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