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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顿的工作目标
根据《市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要求,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协调发展,公平竞争,市场运作,方便用户的方针,规范现有液化气储灌站和供应点的规模、布局、数量和服务标准,实行储灌站与供应点一体化经营的管理办法,取缔无证经营的储灌站、供应点和非法营运车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稳定、规范、有序的液化气供应市场。
二、完善组织机构,确保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为了有效组织、调动各方力量,保证整顿效果,区政府决定成立区液化气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顿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部署指导全区实施整顿工作,规划供应点的布局与数量,检查监督液化气运输车辆的持证运营情况,对于达到整顿工作标准要求的供应点按程序核发经营许可证。
三、整顿标准和要求
(一)推行储灌站和经销点一体化经营模式,各液化气储罐站必须建立自有的供应点销售液化气,并负责对自有供应点的管理。液化气储灌站未经区建设局批准不得转让、租赁或承包供应点。
(二)供应点经营权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由区建设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用户的原则拍卖、招标或议标确定经营权,经营权使用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各储灌站自备运输机动车辆,在办理危险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营,不再新增社会车辆从事液化气钢瓶营运。
(四)各储灌站要保证供气安全和燃气质量,不得给过期钢瓶充气,钢瓶瓶体上要标注储灌站标识。储灌站、供应点、营运车辆的工作人员都要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质监分局要加大管理力度,加强液化气待业压力容器、仪器仪表及钢瓶的检测、监管工作,坚决杜绝不合格钢瓶的使用。
(六)区交通局要严格检验审批危运车辆,加大检查力度,严格查处非法运营液化气车辆。
(七)供应点设置暂行标准
1.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得兼营其他商业项目;
2.要有安全管理制度,要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要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3.经销点内不得有明火,不得住人,夜间不得存放重瓶;
4.与六层以上建筑物距离大于10米;
5.各供应点间距不小于500米。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全区现有供应点调查摸底工作,根据供应站点的分配数量,制定全区供应点的设置规划,报市液化气供应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二阶段:申报审批阶段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经批准的液化气储灌站和供应点整顿方案及设置规划,制定详细工作步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供应点。供应点经区建设局初审同意后,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核发“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阶段:清理取缔阶段
区液化气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合开展清理取缔工作,坚决查处无证液化气供应,创造良好的液化气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