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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市保障性住房政策为指导,以科学有序发展为导向,以满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为目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解决好辖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销售对象
根据《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资格审批程序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临经廉办发〔〕1号)精神,通过“三审三公示”的工作程序,对辖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购买资格进行审查,核准确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入围对象。
三、销售房源
房源为新区所建的一期16栋经济适用住房,属砖混结构六层,总建筑面积47193.96平方米,504套住房。其中:单套建筑面积81.27平方米的有72套,88.97平方米的有108套,90.12平方米的有228套,113.63平方米的有48套,119.42平方米的有48套。单套建筑面积最终以房管所办证测绘面积为准(目前:1#、2#、4#、5#、6#、11#、12#、13#楼,300套八栋楼房已竣工,并具备验收条件;7#、8#、9#、10#楼,96套四栋楼房已主体封顶,进行主体内外安装、砌瓷施工;3#楼,24套一栋楼房进行主体施工;14#、15#、16#楼,84套三栋楼房进行基础施工)。
四、销售价格
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由区物价局组织进行价格认定,本次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方针。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含60平方米),按照认定价格销售;单套建筑面积超出60平方米的,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超出部分在每平方米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5%计算销售价格,同时进行价格公示。
五、销售程序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在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区经廉办牵头负责,新区管委会、建住局、物价局、监察局、司法局、公安分局和瑞麟置业有限公司组成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协调组,具体负责本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各流程环节工作的协调和落实。
(二)新区一期经济适用住房已建成和在建住房统一一次性认购销售。由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部门代表、街办代表和购房代表等组成监督机构。按照“区经廉办负责组织,审查入围对象代表参加,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区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的基本工作程序,通过电脑摇号的方法产生我区一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和选房顺序。
(三)将本次核准确定的审查入围对象电子档案在电脑摇号工作现场送交电脑操作手;先由监督机构代表对本次审查入围对象进行数次(拟进行三次操作搅拌:第一次由街办代表操作搅拌,第二次由区政协委员代表操作搅拌,第三次由区人大代表操作搅拌)电脑操作搅拌,每次打印记录、现场公证签名,核准审查入围对象数目,并现场告知监督人员和审查入围对象数目核准无误差后,由审查入围对象代表操作电脑摇号产生所有购房家庭的排序,排序结果打印后,由公证人员和前三次操作搅拌代表共同签名确认备案。摇号产生的购房家庭排序将在区电视台、区政府门户网站、《人文》等媒体公布,其中:前504号为本次选房家庭,505-1885号属轮候家庭的排序,并书面通知各街办和主管部门。
(四)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的选房、签订合同及收交房款等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确定专人,集中在瑞麟君府销售大厅统一办公。购房家庭代表在摇号认购后5日内(含实际看房)持身份证在区经廉办办公处领取《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购房家庭代表持身份证和《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由新区管委会与瑞麟置业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本次购房家庭在3个工作日内按摇号排序依次进行选房,公证、监督机关现场监督公证,并向购房家庭签发《区一期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通知单》,明确所购房屋的楼栋号、单元、房号和面积。选房工作完成后,新区管委会负责将选房平面示意图及购房家庭选房定位签名确认汇总单送交区经廉办备案。
(五)在规定时限内本人(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临选房者,应提供购房人书面委托并由单位出具证明、签署意见、盖章后,被委托人持本人及购房人身份证代为选房)未进行选房者,不论何种原因,一律视为自动放弃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权利,并今后不能再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区经廉办登记备案并予以公示。购房家庭因房源面积因素、认为无自己需求的房屋者,应书面向区经廉办申请说明,可进入轮候范围,并列在轮候范围家庭排序之前。
(六)购房家庭在选房定位后,按签订合同、缴纳房款通知要求时限,到集中办公地点,持《区一期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通知单》向区经廉办办公处交纳超面积部分的差价款后(银行现场收款),随即办理《市区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七)购房家庭持《准购证》到集中办公地点合同签订处,在新区管委会的监证下与售房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由售房企业负责在区房管所办公处办理房屋登记备案。购房款交纳(银行现场收款)及办法:①全额付款的,签订购房(含未竣工房源)合同时,一次交清全额购房款者优惠1%;②分期付款:对已竣工房屋,签订购房合同时首先支付所购房款总额的80%,下余房款以室外配套工程完成时间确定交付期限,购房人领钥匙时一次性付清;对未竣工房屋,签订购房合同时首次支付所购房款总额的60%,下余房款以工程竣工时间确定交付期限,购房人领钥匙时一次性付清;③对具备按揭贷款条件的购房家庭(须出具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明确金额和期限),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人按房价总额的30%支付首付款,其余房款可采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相关政策规定支付。
六、权属管理
房屋权属证书由新区管委会和瑞麟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办证费用及税收交纳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房屋产权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七、工作要求
(一)区经廉办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的政策宣传和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次销售方案的制订和意见征求、修订工作。
(二)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各工作环节的全程跟踪监督,区公证处对销售程序进行全面公证,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新区管委会和瑞麟置业有限公司负责购房家庭选房和监证《购房合同》的签订。及早完成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楼栋、单元、房套编号工作,按区经廉办的要求,选调足够的工作和安保人员,精心编组,安排组织好选房、购房合同的签订和房款缴纳工作,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操作流程、认真做好集中办公场所的标示、导引和安保工作。
(四)各申报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资料和手续,工作协调组成员单位应主动积极配合,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认购销售工作有序顺利进展。
(五)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取消其购买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时追回已购房屋;对违规渎职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造成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六)对在经济适用住房认购销售中无理取闹、影响销售工作的人员,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八、本实施方案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