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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基础,以建立排污权有偿取得和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为核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在改革排污权授予方式、完善环境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市场、开展排污权有偿取得及交易试点的基础上,初步建立排污权有偿取得及交易制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二、试点范围
(一)本方案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二)本方案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排污权交易的行为。
(三)所有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企业和新增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均应进行有偿使用和交易。
三、试点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社会监督,先行试点,形成经验后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交易限制在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统一调控的原则,在促进减排任务完成的同时,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建设。
四、组织保障
(一)二氧化硫排污权储备交易试点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实施,委托省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日常管理。
(二)省环保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交易机构承办排污权交易活动。
五、交易与条件
交易主体为排污权的出让方和受让方。排污权的出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交易二氧化硫排污权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受让方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获得或新增二氧化硫排污权的法人单位。
(一)因实施工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的企业,应向储备中心申请购买排放指标。
(二)排污单位通过治理措施,在完成减排计划任务后富余排污权指标,符合交易条件的,可通过储备中心出售。
(三)企业因停产、取缔、关闭、破产或其它原因不再排放二氧化硫的重点企业,其二氧化硫排放指标,由省环保厅进行储备或交易,储备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六、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采取公开竞卖的方式进行,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组织竞卖。标的可实行拆分竞卖,具体竞卖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七、试点管理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处理超过排污权指标排放的行为。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机构运作的监管,掌握试点开展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的交易所得,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排污权交易结果核发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开展排污权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国家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