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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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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的发展,努力提高全市民办、企事业办幼儿园整体办园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4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陕政发〔〕5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市政发〔〕22号)精神及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年,通过政府财政支持,积极扶持民办、企事业办幼儿园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园积极性,不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主要任务包括:对相关新建和改扩建幼儿园、提升等级幼儿园、考评良好以上等次幼儿园进行奖补,对民办幼儿园教职工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民办、企事业办幼儿园保教水平。

二、民办、企事业办幼儿园奖补

(一)范围、条件及标准

1.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奖励。对符合市学前教育“十二五”规划定点、已投入使用、验收合格达到办园标准的新建和改扩建民办及企事业复建幼儿园,按办园规模(班级)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范围原则限于6—12个班的标准化幼儿园。其中:新建、改建规模达到6—8个班的,每园奖补20万元;新建、改建规模达到9—11个班的,每园奖补25万元;新建、改建规模达到12个班的,每园奖补30万元。扩建园每新增1个班奖补2万元。

2.提升等级幼儿园奖励。对在现有办园等级基础上等级提升的民办、企业办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补。重点扶持未入级园升至三级园,同时对三级园以上幼儿园提升等级给予适当奖补。其中:未入级园升至三级园,每园奖补25万元;三级园升至二级园,每园奖补20万元;二级园升至一级园、一级园升至省级示范园,每园奖补10万元。

3.考评优秀和良好等次幼儿园奖励。对经考评达到市学前教育机构考核评估办法规定的优秀和良好等次的民办、企业办幼儿园进行奖补。其中:达到优秀等次,每园奖补10万元;达到良好等次,每园奖补5万元。所需资金由市与区县财政按6∶4比例分担。

符合奖补条件的同一所幼儿园,三年内只能享受上述三项奖补政策中的一项,不重复享受。

(二)资格认定

1.新建、改扩建幼儿园。由幼儿园向所属区县教育局提出奖补资格认定申请;经区县教育局初评通过后,由区县教育局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市教育局组织专家,按照《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年学前教育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教发〔〕20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标准和要求,对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工程造价、规划设计、建设审批程序、招投标程序、工程进度及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验收。对通过市级验收的幼儿园予以奖补资格认定。

2.提升等级幼儿园。未入级园升至三级园、三级园升至二级园、二级园升至一级园,由市教育局组成专家组根据区县教育局提出的申请,按照市学前教育等级评估标准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由市教育局予以等级和奖补资格认定。市一级园升至省级示范园,经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由市教育局予以奖补资格认定。

3.考评优秀和良好幼儿园。幼儿园提出申请后,由区县教育局按照市学前教育机构考核评估办法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送市教育局,经市教育局审核、公示后,对优秀、良好等次幼儿园予以奖补资格认定。

(三)奖补程序

1.申报及审批。具备奖补资格的民办、企事业办幼儿园,按奖补类别向所属区县教育局提出奖补申请,分别填报相关申请表;区县教育局初审后,会同区县财政局填报相关汇总表,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对各区县上报的资料进行审定,并依据审定结果,提出本年度奖补资金拟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

2.资金下达。市财政局审定后,会同市教育局下达奖补资金。区县财政局、教育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精神,落实考评优秀及良好等次幼儿园奖补配套资金,与市级奖补资金一并拨付受奖补幼儿园。

三、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培训

(一)培训任务。—年,市教育局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对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在职的园长、专任教师、保教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后勤工作人员的全员培训、骨干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培训园长600名,培训教师、保育人员等教职工4000名。

(二)培训的组织与实施。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具体方案,明确培训范围、内容及方式。负责监督指导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对培训效果进行检查考核。

(三)经费预算与拨付。市教育局按照培训项目,提出所需培训费、资料费、住宿费等培训经费预算。市财政局参照相关经费开支标准审定后,会同市教育局拨付培训资金。

四、相关要求

(一)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民办、企事业办幼儿园奖补及教职工培训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严格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流程,如实客观上报相关资料,切实落实奖补配套资金。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幼儿园,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监督指导幼儿园规范使用奖补资金。

(二)受奖补单位要自觉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加强财务管理。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规范使用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幼儿园建设、购置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改善办园条件等方面,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特别是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奖金、福利或偿还债务等方面。购置的设备、资产,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应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规范管理。

(三)市教育局要建立健全民办、企事业办幼儿园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市财政局要安排落实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发现虚报冒领、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奖补资金。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