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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明确各级土地监管职责
充分发挥政府在土地监管方面的主导作用,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体、部门协同的共同责任体系,全面防控违法用地行为。
(一)县级土地监管职责
县政府成立违法用地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发改委、监察局、人社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农业局、水务局、工商局、供电分局等部门及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督察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违法用地的查处整改行动,协调解决查处整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依法用地意识。严格责任追究,积极做好违法用地的制止、调查取证、处理工作,对发生土地违法案件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建立土地违法案件举报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协助各部门和乡镇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积极性。县国土局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面向社会公开。对群众反映的举报线索,由专人负责记录,由县国土局组织核实并依法查处,查处完毕后向举报人予以答复。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报县违法用地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查处。
(二)乡镇政府(旅游区管委会)土地监管职责
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辖区耕地保护责任人。在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成立土地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各乡镇乡镇长、旅游区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所站队负责人和各村委会主任为成员,配合县国土局对违法用地进行制止、查处。
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土地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落实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责任。做好辖区内的土地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并及时上报县国土部门。配合县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非农建设和设施农业用地的批后检查,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不断提高群众对土地法律法规的知晓率。依法管理好土地的承包经营工作,处理好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做好违法用地当事人上访特别是涉及越级上访人员的维稳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对违法违规用地进行强行制止或强行拆除,负责违法用地强制拆除后的土地复耕工作。对负有责任的乡镇干部和村组干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三)村组土地监管职责
村委会主任是本村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在各村建立相应的土地监管机制,落实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加强对本集体组织范围内土地的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旅游区管委会)及辖区国土资源所报告。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旅游区管委会)和县国土部门做好土地违法行为的制止、调查、拆除及复耕工作。
(四)国土所土地监管职责
国土所是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国土所要积极开展辖区内的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按要求划定巡查区域、确定巡查周期、明确责任人,及时发现、制止辖区内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做好调查取证立案工作,经县国土局批准后按程序处理。对上级督办的重大违法案件或辖区内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国土所要及时调查取证,并在3日内向县国土局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旅游区管委会)报告。
二、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
进一步强化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切实提高土地执法监管执行力。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土地违法案件联合查处机制
建立由纪检监察、公安、法院、检察院、建设、工商和国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土地违法案件发现和查处工作情况、研究土地违法形势、协调解决部门配合联动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的措施。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防范和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对于城乡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由建设部门配合国土部门共同查处;在城乡规划区外违法占地建设的,由国土部门牵头查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的,由林业部门牵头查处。执法牵头单位在土地执法中,可以提请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以及工商、税务、银行、供电、供水等部门配合协助,被提请协助的单位有责任协助土地执法,根据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各执法机关要与法院、检察院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确保国土、建设等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
建立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国土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时,如遇到特殊复杂案件可邀请县检察、公安、监察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提前介入或与有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调查工作。
(二)健全违法用地案件联动执法机制
对未经国土部门依法处理的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电力和市政公用部门不得通电、通水、通气,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违法用地单位“黑名单”制度,及时通报违法违规用地者名称、项目。国土、监察、公安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办案制度,理顺关系,形成合力,坚持查事查人相结合,增强联合办案的震慑力,确保土地违法案件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两到位”。对已裁定的强制执行案件,由法院强制执行。
三、建立并实行土地监管考核机制
(一)健全和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
县、乡、村三级要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致使一个年度内所管辖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或超过15%的,或因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考核机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并在全县年终考核时予以降等。
一个年度内,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辖区内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超过15%,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严重影响的;发现违法用地3天内未上报,甚至隐瞒不报的;土地执法监管网络不健全,对违法用地不能及时发现的。
2.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表彰奖励。
全年无新增违法用地或虽有违法用地行为,但组织人员积极配合县国土部门或县违法用地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及时拆除并复耕达到种植条件;土地监管网络健全,乡镇(旅游区管委会)、村监管人员巡查全覆盖,做到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及时报告;农用地规划区内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未发生违法用地行为的。
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执法监管的重要性,根据全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严格执法,落实问责,既查事又查人,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