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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城郊住房困难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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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城郊住房困难工作方案

解决我县城郊乡镇干部职工、基层卫生院和教师等一线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郊区县一线工作人员住房困难的指导意见》(市政发〔〕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经县住房保障中心调查摸底,我县城郊乡镇一线人员无住房或住房不达标者共计2300余户。按照合理布点、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销售、统一管理的原则,计划用三年时间,到年底以前,拟组织建设职工住房138000平方米(2300余套),基本解决一线工作人员住房困难问题。

二、方法步骤

(一)明确住房需求

县住房保障中心在现有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确定我县一线职工住房建设规模,制定职工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逐步实施,分批解决。

享受职工住房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未参加过房改的城郊乡镇干部职工、教师和基层卫生院等一线住房困难的在职工作人员,且申请人具有城镇居民户口。

2.家庭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住房(不包括农村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3.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207元。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二)组织实施

1.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由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一线工作人员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全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一线工作人员住房项目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2.具体按下列步骤实施:

(1)由县发改委下达建设计划;

(2)建设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筹备并划拨供应;

(3)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规划定点、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发放;

(4)环保、人防、消防等有关手续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办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5)县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建设工程法定程序,做好项目管理,并争取上级优惠政策和相关补贴资金。

3.职工住房项目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户均户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配建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4.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县住房保障中心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进行销售。

(三)销售原则

县住房保障中心按缴纳预收款户数的比例分配到各申报单位,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向户主归属单位提出购房申请。

购买职工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公示、审核制度。对申请购房的一线工作人员,由各乡镇或相关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并在申请人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和社区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人员,统一造册上报县住房保障中心;县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后,在相关媒体和县住房保障网站再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人员进行登记备案。提出异议的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重新审核,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备案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及单位。

(四)销售价格

1.一线工作人员住房以成本价出售,管理费控制在2%以内。成本出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格认证制度,明码标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中心对销售价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后的销售价格报县政府审批。

2.职工住房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中心对预售价格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的预售价格进行公示。未经审核的项目,县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售(销)许可证。

(五)统一管理

职工住房项目建成后由县住房保障中心采取公开招标,委托有相应经营资质的物业公司管理,为住户创造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职工住房自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满五年上市交易的,出售人须向县住房保障中心交纳原购房款与同地段同类商品房房价之间的差价款。差价款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中心确定。补缴差价款后县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相关证明,房屋管理部门按商品房办理相关手续。

三、优惠政策

我县职工住房项目享受下列优惠:

(一)建设用地划拨供应。

(二)市政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以成本价出售,管理费用控制在2%以内。

(四)建设资金由购买人自行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经济困难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掌握职工住房的销售范围,严肃纪律,规范运作,做到既解决一线工作人员住房困难,又不能随便开口子、扩大范围。县监察局负责对全县一线工作人员住房项目建设工作的全面监督。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未按照建设工程法定程序报审和组织施工,擅自涨价或加收其他费用,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提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住房的个人,由县住房保障中心责令审查单位追回已购住房,确实无法收回的补交已购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的差价款。

(三)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职工住房建设,在土地报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环节,开设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负责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核、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住房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出具虚假证明或不按规定审查购买人资质的单位,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审查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四)县政府将解决一线工作人员住房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相关职能部门年度综合考评目标任务,作为对各职能部门重点考核目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