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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外受理查询。
二、参加由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公共资源转让、经营性土地出让、医疗器械采购等各个领域招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三、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将无行贿犯罪记录作为招标条件之一,未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四、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为: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向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
五、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内容为:
(一)个人行贿犯罪和介绍贿赂罪档案的录入事项包括:犯罪人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所、所在单位、职业或职务、犯罪事实、判决结果。
(二)单位行犯贿罪以及因单位行贿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犯罪档案的录入事项包括除按照第(一)项规定的有关内容录入外,还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机关、企业、事业、团体、所有制类别)、注册地和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犯罪事实、判决结果。
六、申请查询应当提供以下手续:单位或个人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需提供介绍信、查询人身份证复印件、书面申请、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七、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查询申请应当及时处置。收到单位或个人提出查询申请后,立即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报主管检察长审批,进行查询,并书面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原因。
八、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申请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内容:
(一)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
(二)人民法院判决的时间和结果;
(三)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九、对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异议的查询结果,应当复核。受理复核的检察机关在三日内提出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予以回复。
十、检察院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的查询结果反馈给招标人后,招标人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检察院。
十一、对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储存、提供查询和查询结果的归档,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操作统一规范,不得擅自变更;
(二)保证录入的档案及时、准确、完整,不得拖延、遗漏、伪造;
(三)严格遵守工作规定,不得擅自受理查询申请或者超范围提供查询内容。
(四)严格遵守检察人员守则,不得利用查询工作,谋取单位或者个人的私利。
十二、下列内容不纳入查询范围对外提供,但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或单位、个人确因工作需要了解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对外提供。
(一)对单位或者个人与他人共同实施行贿犯罪的,涉及的其他共同行贿犯罪人的信息;
(二)受贿方的信息;
(三)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受贿犯罪对应的行贿行为、人民检察院作出撤案和不起诉处理但有证据认定的行贿行为信息资料。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