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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统筹补偿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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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统筹补偿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降低参合农民的门诊看病费用负担,提高新农合制度的受益面和保障水平,根据《全省新农合门诊统筹指导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实行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减轻参合农民门诊看病负担,使参合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试点先行,全面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从年7月下旬起在横渠镇、齐镇、马家镇三个乡镇进行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在全县全面推行。

2、基金独立,专帐运行。设立门诊统筹补偿基金,占总基金的15%,与大病统筹基金分账运行管理。

3、严格准入,动态管理。县内乡(镇)、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规范管理,严格准入,对乡(镇)、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标准严格审批,成熟一个,准入一个,并实行动态管理。

4、程序简明,方便易行。参合农民在县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门诊收费票据及相关证明由该机构直接用门诊统筹补偿基金冲抵患者的门诊交费,实行直通车报销制度。

三、运行模式

1、按照乡(镇)、村参合农民人数人均补偿金额,结合门诊费用调查数据,由县合疗办核定门诊统筹预算总额,实行定点机构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2、县合疗办确定各定点机构门诊统筹预算总额后,按季度预算拨付门诊统筹基金,前季度的考核结果,作为下季度拨款依据。当年实际门诊量作为下年度门诊基数的依据。

3、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统筹补偿比例统一为门诊总费用的30%,取整结算,当场减免。年门诊统筹按照每人每年15元确定,以整户参合人数乘15元作为户门诊统筹封顶线。年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门诊补偿。以后单人标准和整户封顶线随基金量变化可相应调整。

四、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1、治疗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小儿头皮静脉注射、灌肠、外科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火罐;

2、医技检查费(仅限于乡级医疗机构):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常规检查费;

3、材料费(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

4、药品费(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版)》标准)。实施门诊统筹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全省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版)规定范围使用药物,不得使用超目录药品和自费药品。村级单次门诊总费用不超过15元,乡级不超过30元,门诊带药不少于3天的量。

5、门诊统筹不予补偿范围:①、《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版)》之外的药品费用;②、经调查审核属舞弊行为的医疗费用;③、超过次均门诊费用限额的医疗费用。

五、门诊统筹补偿程序

1、实行门诊登记制度:印制参合农民门诊统筹补偿登记册,记录规范、清晰,反映内容增加患者合疗证号、门诊总费用、减免费用、患者负担费用。

2、实行合疗证消费填写制度:门诊费用报销后及时填写合疗证,包括费用总额、补偿金额和门诊统筹结余额,由定点机构合疗管理人员和患者签名。

3、实行门诊统筹报销凭证填写制度:印制参合农民门诊统筹报销凭证(一式三份,一份合疗科下账,一份患者存查投诉,一份粘贴处方上),由机构合疗管理人员填写,患者持报销凭证在医疗机构直接减免部分门诊费用。

4、实行门诊统筹处方单独装订制度:定点机构药房要将参合农民门诊统筹处方,当日单独装订,以备存查考核。

5、建立门诊统筹基金台帐制度。各定点机构必须建立门诊统筹补偿基金专帐,对参合农民报销的门诊统筹费用当日下帐,并填写好“新农合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月底上报县合疗办。

六、门诊统筹监督管理

1、门诊统筹常规监督管理制度:将门诊统筹补偿工作纳入监管范围,结合门诊统筹考核办法及眉合管办发[]11号文件精神,坚持每月监管,季度考核,半年小结,年终总评,划等得分,奖罚分明。

2、门诊统筹基本信息公示制度: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收费标准、减免标准、常用药品价格等在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监督。患者如对门诊治疗有意见,可电话投诉,也可信函投诉。

3、门诊统筹减免信息公示制度:县合疗办和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门诊统筹补偿减免情况在乡、村两级实行公示,村级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4、门诊统筹监督检查抽查制度:县、乡合疗经办机构每季度定期监管,不定期抽查乡、村实施门诊统筹运行情况,对门诊统筹基金使用情况、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及用药情况进行抽查,防止分解处方、虚开处方(冒名签字)、假发票等套取门诊统筹基金等不良行为,将检查结果和绩效考核挂钩。

5、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制度:严格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条件。县合疗办按照医疗机构申请、考核验收、社会公示、签订协议等工作程序确定本县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对不严格执行门诊统筹工作要求,考核不合格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取消定点资格。

七、门诊统筹考核奖惩

1、诊疗符合规范,药品费用不超标,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复诊率不超过20%。村转乡转诊率不超过20%。

2、对次均门诊费用和目录外用药比例明显高于标准或克扣农民补偿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对执行政策不规范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除核减补偿额外,问题严重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3、按照门诊统筹专项监管考核结果,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相应奖励或处罚。

4、合作医疗经办人员在补偿工作中,因失职造成合疗基金损失;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合伙套取合作医疗基金;在监督、调查、走访、核实过程中,敷衍塞责,造成合疗基金损失;擅自批准不属合疗报销项目,造成合疗基金损失以及其它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整改,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要时予以解聘。

5、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未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参合人员报销的;肆意分解大处方,进行分次报销的;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导致不良后果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方便,代报骗取合疗基金的;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放宽补偿政策标准的;“参合农民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新农合门诊补偿登记汇总册”和“处方”等文书不按规定填写或书写不规范,不按规定操作,造成核报困难的;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6、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将本人农合证件借给他人使用,以及其它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县合疗经办中心责令其退回已发生的费用,并停止当年享受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

7、对在实施门诊统筹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监督管理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