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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加工业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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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加工业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顿目标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等违法行为,开展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清理整治。在规定期限内彻底清查、销毁(无害化处理)问题猪肉及制品,严厉查处典型案件,重拳打击违法行为,严惩犯罪分子,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和长效机制建设,严格落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消除违禁物质超标肉、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问题肉及其制品,以及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其制品等食品安全隐患,有效净化我市猪肉市场。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私屠滥宰高发区域的巡查监控,对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进行重点整治,坚决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对重大屠宰违法案件,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县市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进一步强化对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屠宰企业监管责任,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生产销售台账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和证、章、牌管理等制度;是否有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品质进行突击抽检,保证出厂(场)肉品安全。

(三)全面落实猪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做好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严禁屠宰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运输工具消毒证、非疫区证明等证件不齐或缺失的生猪,严禁购进、屠宰未经检疫合格的生猪;按照规范的工艺流程屠宰生猪,并实施肉品品质同步检验,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生猪产品流向,严禁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提高冷藏运输能力,确保售出产品达到相关卫生质量要求;依法对售出的“问题产品”实施下架、召回、检验和封存,并将召回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加强对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屠宰场点的监管。要求销售企业必须从有品质保障的定点屠宰企业购进生猪产品,并索证索票,健全购销台账,实行肉品质量溯源管理。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成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公布整治安排、措施和要求,召开屠宰企业肉品经营者动员大会,要求屠宰企业肉类经营者限期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要公布举报奖励措施,发动群众监督举报。要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宣传到村到户,宣传到所有屠宰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大力宣传整治工作进展和成效,曝光严重违法案件,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二)问题排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各屠宰企业和经营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此次排查采取领导划片包干,责任到人。每日由生猪屠宰企业法人代表对本企业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卫生监督检查评分表逐项检查一次。每周由责任人对生猪屠宰企业内进行现场检查至少一次,每半月由责任领导对生猪屠宰企业现场检查一次,每月由政府主管部门领导组织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猪屠宰企业现场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必须做到记录完整。每季度由政府主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联合检查验收一次,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检查情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检查中要认真做到每检查一个屠宰企业,由检查人员填写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现场检查表,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自查自纠结束后,每个屠宰企业必须向所属环节监管部门上报自查自纠报告。

(三)全面检查。全面检查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屠宰生猪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是否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是否建立或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经肉品品质检验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并按商务、卫生、质监、农业、药监、环保、工商等部门的要求,逐一检查落实。对于排查中发现的各项要求措施不落实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改,整改期结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属于A类企业的,划入B类进行管理,属于B类企业的,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收回屠宰资格证书,依法予以关闭。对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措施的意见》(陕食安委发〔〕2号)规定的处罚上限处罚。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坚决依法或依纪追究。市政府将组织市级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屠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排查,重点督查屠宰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屠宰加工、各项规章制度和台账登记落实情况、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劣质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

(四)巩固成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集中整治阶段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屠宰企业监管机制,建立并落实规范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切实解决猪肉和相关行业影响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有效杜绝肉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的反复发生。

(五)总结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年12月31日前将整治总结报市政府。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猪肉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社会十分关注,生猪屠宰是确保猪肉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迅速在辖区内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要把此次专项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集中力量抓好专项整治,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任务进行细化和分工,做到整治任务全落实、整治对象全覆盖、举报的问题得到查处和整改、问题猪肉全部无害化处理。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规范企业生产,确保猪肉质量安全。

(三)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在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辖区内屠宰企业的检查力度和频次,重点检查屠宰企业经营资格、管理人员资质和各相关部门规定的落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措施的意见》从重进行处罚。对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允许以罚代刑、姑息迁就。

(四)发动群众,加强监督。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肉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消费常识,宣传猪肉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私屠滥宰行为及病害肉、注水肉、劣质肉的危害及鉴别方法,提高消费者监督能力和维权意识,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按照相关规定向举报人通报查处情况。对经查属实的举报线索,经上报省商务厅审核确认后,上报省财政厅,按照省食安委的相关规定予以奖励,违法货值在一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二千元;违法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一万元。

(五)畅通信息,及时报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于5月底前上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6月10日前上报企业自查自纠和排查工作情况;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将每周、每月、每阶段对各屠宰企业现场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市级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