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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全区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根据国家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通知》(民发【】203号,以下简称《通知》)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切实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树立文明节俭丧葬理念,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深入地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切实解决违法兴建公墓,违规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以及建设超标准、豪华墓穴等问题,使滥占土地、破坏环境等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使厚葬薄养等不良风气得到有效遏制,公墓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社会文明、节俭、科学的丧葬意识明显增强。
三、清理整顿范围
1、未经依法批准建设公墓;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公墓建设规划建设公墓;
3、未按照审批条件建设公墓;
4、违反规定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公墓;
5、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村公益性公墓。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部署阶段
1、各镇办要根据《通知》要求,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的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
2、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建立“民政主管,多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公墓工作。
(二)全面清查阶段
1、各类公墓要按照清理整顿范围,自查自纠,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违规活动,尽快解决自身问题。
2、区民政、土地、工商、城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各镇办积极开展公墓清查工作。各镇办根据清查结果,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涉及重大问题必须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集中整改阶段
1、各镇办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清理整顿及整改情况。
2、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各镇办清理整顿公墓工作。
3、相关部门对公墓建设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一般问题由民政、土地、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处理。
4、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及时通报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交流经验做法,研讨疑难问题,协调整改措施。
5、对公墓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研究制定针对性的措施,出台相关政策,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总结报告阶段
各镇办、各部门对清理整顿公墓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加强和规范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和措施。并将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情况于7月15日前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部门职责和措施
(一)部门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公墓的查处工作;未按照审批条件建设公墓的清查工作;违反规定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的查处工作;从事对外经营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查处工作。
区发展计划局:负责公墓建设的立项、批准及完善公墓建设规划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对公墓建设选址的管理工作,防止公墓建设占用耕地、林地。
区物价局:负责对公墓收费价格的审定。
国土分局:负责对各类未经法律批准占用土地、非法占地建设公墓、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等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公墓行为的查处。
工商分局:负责对非法公墓的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查处;对非法公墓营销和农村公益性公墓违法对外营销行为的查处;对各类公墓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行为的查处。
区农林局和环保分局:负责对违法占用、损毁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查处;对违反政策规定在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区建设墓地行为的查处。
公安分局:负责对利用公墓建设非法集资等涉嫌犯罪行为的查处。
(二)整顿对象及措施
全区对现有各类公墓进行集中整顿,重点解决公墓建设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1、取缔非法公墓。由区民政局联合区建设、土地、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由工商分局没收非法销售所得并处罚款;由土地分局对其所占土地,依法进行处理。
2、纠正违规建设公墓。由区民政局会同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公墓建设规划建设公墓,依法予以纠正或吊销建设许可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照审批条件建设的公墓,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区民政局吊销公墓许可证。
3、清理措施。
(1)对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的,由区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尚未出售(租)的,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对已经出售(租)并与丧户签订协议但尚未安葬骨灰的,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公墓建设(经营)方应向丧户说明情况,协商变更或解除协议,依协议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已经安葬骨灰的,要加强管理,待使用期满后依法处理。
(2)对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公墓,由区民政局和工商分局共同查处,依法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对其中涉嫌犯罪的行为,由公安分局立案查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公墓建设经营者的责任。
(3)对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区民政、工商、土地等部门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对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镇办和相关部门要从国家利益出发,提高对清理整顿公墓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区民政、土地、工商、公安、城建、环保、农林、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各镇办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车、广播、横幅、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开展公墓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丧葬观念,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努力为清理整顿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
各镇办要精心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辖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制定本辖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检查、指导和督办。
(四)注重方式方法,维护稳定大局
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会涉及到一些已购买墓位或已安葬骨灰的群众利益。因此,工作中要顾全大局,注重工作方法,既要严格执法,照章办事,确保清理整顿效果,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相关法规政策的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坚持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坚决杜绝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
(五)加强信息报送,如实反映情况
各镇办要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对于清理整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如实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