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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问题治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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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问题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省水利厅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治理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深化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全区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切实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水利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三)治理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使我区水利工程建设法规制度更趋完善,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初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依法透明运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

二、治理重点

集中治理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从规划审批、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入手,认真排查,切实整改。

1、项目决策和审批方面:查找项目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依法合规、科学民主,是否依法办理了立项、规划许可、用地许可、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规定的手续,着力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2、项目招标投标方面:查找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投标或以肢解工程等方式规避招标问题和人为提高投标门槛、设定不合理评分办法等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是否存在招标机构违规操作、评标不公和投标人以各种非法手段相互勾结、违规投标等问题,着力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问题。

3、项目实施过程方面:查找是否存在施工和监理企业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问题,是否存在滞留、挪用建设资金和未经审批擅自扩大工程规模、变更工程设计等问题,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项目有重大安全事故与质量事故隐患等问题,着力解决转包和违法分包、偷工减料、施工监理不严格和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4、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方面:查找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暗箱操作、以次充优、哄抬价格以及对采购行为监管不力等问题,在资金安排使用上计划不周、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损失浪费等行为,解决严重超出预算概算、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等问题。

5、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方面:查找工程建设信息公开审批手续不完备、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等问题,着力解决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

6、诚信体系建设方面:查找施工企业和机构挂靠和租借资质、拉帮结派、围标串标、承诺不兑现、不公等问题,着力解决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信誉缺失等问题。

三、职责分工

根据分级管理和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局综合科负责对所管理业务领域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水利工程规划、项目立项审查审批、投资计划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的综合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区水工队牵头负责水土保持建设工程;区防汛办牵头负责防洪工程和基本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区水管站牵头负责小型水利工程,节水灌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泵站建设与改造工程;区水资办牵头负责水资源监测工程;区水产站牵头负责渔业工程;区河系管理站负责河道绿化工程;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案件查办工作。

四、任务分解、责任单位和主要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任务分解为5个方面、22项,目标要求、责任单位和主要措施如下: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设计粗糙、“报大建小”、不按程序变更设计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主要措施:

1、加强水利规划管理。严格落实水利规划管理,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明确政府在水利规划编制中的主导地位,强化规划编制单位的公正性与公平性,加快规划编制、协调审批进度;完善规划论证制度,提高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度,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管,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2、严格水利项目审查审批。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查事项的审查主体和审查权限,建立健全水利项目立项审查审批集体研究决策机制,逐步推行中、省、市政府投资水利项目公示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加强项目立项审批前置条件监管,严格实施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涉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等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加强与有关部门在项目分类、审批权限、报批程序等方面的工作衔接。

3、提高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大前期工作投入,积极推行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制度,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勘测设计任务,加强勘探测量工作,严格各设计阶段工程设计标准和等别,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确保勘测设计工作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深度。

4、加强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严格履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加强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对确需调整概算的中、省、市投资水利项目,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管理。

(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5、规范施工招标文件编制。科学合理地编制招标文件;严格招标文件编制备案核查,杜绝招标文件中出现带有限制性、歧视性和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条款。

6、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严格招标投标程序,落实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标项划分和招标人资格条件,严格审批非公开招标项目,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完善项目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

7、规范评标工作。指导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有效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

8、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构;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三)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到位,质量与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等突出问题,避免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9、研究解决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结合各项水利工程实际,加强对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统筹建设管理力量,开展业务培训,培育发展专业化的水利建设管理队伍。

10、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水利建设市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资格)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

11、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严肃合同管理,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等提高依法履约意识,提高合同履行水平,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逐步建立水利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12、严把开工审批关。完善工程开工报告制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

13、强化验收管理。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等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4、加强质量管理。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

15、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和安全事故查处督导力度;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16、加强基建财务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加强项目账务管理,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规范物资采购、合同管理,严格执行水利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17、加强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专项检查和督导,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补偿标准。

(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18、公开项目建设信息。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

19、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充分利用网站和媒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全市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

20、深入宣传报道。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21、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研究落实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措施,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察工作,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规划审批等突出问题,加大监察、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遏制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

22、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监察工作。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专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水利建设领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工作步骤

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从年9月开始,共分五个步骤。

(一)动员部署

1、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区水利局成立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党组书记,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综合科,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

局属各有关单位领导要负总责,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明确1名联络员报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制定工作方案。局属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分解工作任务和措施,并将实施方案报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自查自纠

局属各有关单位、各科室要按照中、省、市、区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重点对年以来各类各级政府投资水利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纠。认真查找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有关自查情况于年1月20日前书面报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抽查和复查

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对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以及扩大内需项目,尤其是100万元以上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组织检查。对检查有问题的重大事项将进行复查,属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将依法查处。

(四)整改落实完善制度

1、整改落实。局属有关单位、各科室针对自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与计划,落实整改责任。逐个项目要落实整改责任人,及时认真纠正,限期整改,定期跟踪。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抽查整改落实情况。

2、完善制度。局属有关单位、各科室要认真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不适用的要及时废止,不健全的要尽快修订完善,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五)巩固治理成果

局属有关单位、各科室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注意发现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创造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并予以推广,典型引导,并积极转化为法规制度,促进建立长效机制。局属各单位要编写专项治理总结报告,年10月20日前报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工作的重点,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尽快成立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落实工作经费、办公设备和人员力量,切实做到领导到位、经费到位和人员到位,为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

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扎扎实实地把工作做好,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将工作责任和措施分解到科室,落实到人员,尽快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三)搞好协作配合

各单位要及时向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有关工作建议,坚决贯彻执行中、省、市、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确保政令畅通。要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全力推进。

(四)强化督促检查

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单位,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要加强调查研究,多方面征求意见,从政策和工作两个层面提出治理措施;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