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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警示训诫防线是思想道德防线的强化和延伸,是党纪国法防线的前移,能够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保护党员干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省、市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立警示训诫防线以党的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的思路,以诫勉批评为手段,以强化组织监督约束力为保证,以抓教育、施训诫、促整改、塑形象、树新风为目标,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反腐倡廉的预警机制,及时教育和挽救存在一般性错误或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从而保护大多数干部,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二、主体与对象
警示训诫工作在各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一)警示的对象:
1、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方面的问题反映,群众意见较多的;
2、工作方式或方法等方面存在不足,群众反映较大的;
3、有党政纪条规中列举的错误行为,情节轻微的;
4、违反行业、部门或单位的规章制度,群众意见较大的;
5、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党员领导干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的;
6、管辖范围内行业不正之风有苗头性倾向,群众已有反映的;
7、所属地区、部门或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一般性责任事故的;
8、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民主测评满意率比较低的;
9、其他需要警示的。
(二)训诫的对象:
1、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造成一定事实后果,已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2、经初核或者了解,错误行为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
3、有党政纪条规中列举的错误行为,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可不给或免予纪律处分的;
4、领导干部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而具备从轻追究理由的;
5、党政领导班子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廉政准则》等方面发生问题,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6、案件调查、信访初查、执法监察、纠风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各项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的;
7、违反行业、部门或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情节较轻的;
8、管辖范围内发生行业不正之风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
9、所属地区、部门或单位多次发生一般性责任事故而整改不力的;
10、拒绝接受警示教育或经提醒、告诫未加改进的;
11、其他需要训诫的。
三、方法和手段
警示是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的提醒教育方式;训诫是以训示、限改为主要内容的批评教育方式。同时警示训诫也可辅以组织调整、离职学习、停职检查等手段。
四、步骤和程序
1、研究确定训诫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原则,由纪检监察机关从评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专项检查、干部考察、行风评议、工作作风、案件调查、信访等工作中,按规定条件及时提出警示训诫对象名单,填写《警示训诫谈话对象审批表》,具体提出拟谈话对象、谈话事由、谈话时间、地点及主谈人、参加人等,经分管领导、纪委书记审查后由纪委常委会决定。
2、下发《警示训诫谈话通知书》。相关业务室向警示训诫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发送《警示训诫谈话通知书》,由警示训诫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警示训诫对象按时到达谈话地点。
3、确定警示训诫谈话人员。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至少3名以上人员进行。主谈人为县纪委监察局领导,相关业务室、廉政室各参加1人。
4、制定谈话方案。谈话前相关业务室就主要错误事实及整改要求等内容列出谈话提纲,于谈话前提交主谈人。
5、进行警示训诫谈话。指出存在错误,帮助分析查找原因,严肃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规定整改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谈话要做好记录,并填写《警示训诫谈话登记表》。
6、写出书面报告。训诫对象将对个人所犯错误的认识,今后不再犯类似错误的承诺、整改的措施等,于谈话结束后一周内交县纪委监察局(一式两份,一份交业务室,一份交廉政室)。
7、监督改正。由纪委监察局确定专人或督促训诫对象所在单位党政组织指定专人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整改情况,被训诫对象应主动接受监督,并应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写出整改情况,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纪委监察局(一式两份,一份交业务室,一份交廉政室)。谈话人应对训诫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回访。在规定整改期限结束后,要听取训诫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群众的评价,对整改情况作出结论。对经训诫教育仍不改正者,按程序做出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8、整理训诫资料。训诫的资料(审定表、谈话提纲、登记表、谈话记录、整改报告及检查、回访情况等)由廉政室统一存档备查。
五、训诫纪律
训诫的对象在整改期限内不能评为先进、优秀,不得提拔重用。
六、几点要求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建立警示训诫防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工作中要立足于“治病救人”,以纠正错误、挽救干部为目的,真心实意帮助训诫对象改正错误。热忱鼓励他们放下思想包袱,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
(三)训诫工作是严肃的组织行为,不能把它与一般性思想谈话混为一谈,要加大谈话力度,该批评的批评,该鼓励的鼓励,使其当面向组织悔改。要防止违反程序、不讲原则、不敢批评的倾向,避免损害训诫工作的严肃性;同时,要严格执纪执法,对于整改不彻底、不到位以及短时间内又重犯类似错误的训诫对象,要严格按党政纪条规进行严肃处理,防止以训诫代替党政纪处分和司法处理的倾向发生。
(四)要把握好有效时间,一旦发现干部有轻微违纪问题,就要立即进行警示训诫,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制止、早解决,切实起到挽救保护党员干部的目的。
(五)要掌握好警示训诫对象确定的度,对于已严重违纪的必须按党政纪进行处理,真正体现从严治党的方针。
(六)要重视警示训诫对象的使用,对于积极改正错误,并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要予以提拔或委以重任。
(七)要扎实落实警示训诫工作的各项要求,严格按程序操作,注重实际效果,防止流于形式。
(八)要勇于创新,积极探索,重视建章立制,巩固提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一道行之有效的警示训诫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