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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申请和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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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申请和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号)、部委《廉租住房保障方法》(建设部第号令)以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年度山工业集中区廉租住房申请和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机构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是廉租住房申请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工作。

二、廉租住房建设地址、套数及户型

廉租住房建设地址在山皇赐路,共A、B、C三栋,174套。户型全部为二室一厅(50m2),其中A栋48套,B栋54套,C栋72套。

三、报名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为注册落户山工业集中区且办理了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在职员工(由企业提供证明申请人在职的相关资料);

2、申请人必须为县城市规划区内非农常住户籍;

3、申请家庭为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核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4、申请家庭为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人均住房面积10m2以下(含10m2)。

四、申请报名时间、地点和相关资料

县山工业集中区廉租住房的申请工作,拟于2011年12月启动,届时在县政府网站和县电视台报名公告,并在山工业集中区内张贴公告,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要积极主动,做好报名的宣传工作。

1、申请报名时间、地点:申请报名时间为2011年12月20日至年元月10日。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到现就业的企业领取报名表格并填写上交。

2、申请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及每位家庭成员的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五、操作程序

依据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按如下程序操作。

1、四道程序:个人如实申请、企业受理初审、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复审、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检查、监督和审定。具体操作步骤是:

注册落户山工业集中区且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的投产企业向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本企业需要的房源套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两项原则进行审定:①依据企业的需求、投资、纳税和企业的发展前景综合平衡;②对一般纳税人优先分配。具体规定是:凡租用政府标准厂房,用工人数达到150人,年纳税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安排8套廉租住房;用工人数达到300人,年纳税达到200万元的企业,安排16套廉租住房;用工人数达到500人,年纳税达到300万元的企业,安排20套廉租住房;企业用工人数超过500人,每增加用工100人,增加100万元纳税额,则增加安排2套廉租住房。对新租用政府标准厂房,经约定,用工及纳税额达到上述相应条件的企业,可协议预留廉租住房套数,企业入驻后,视用工人数和纳税额进行相应配租。企业入驻满三个月,达不到协议约定条件的,则取消所预留的廉租住房。对在山工业集中区购地建厂企业,按照企业税收额度和税收贡献大小,从高到低安排房源数,将剩余全部房源进行分解到各企业(各企业以企业为单位向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申报。申报时,各企业必须提供企业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将分解到各企业的房源数书面通知各企业→各企业按房源数进行受理个人申请,实行等额申请、等额摇号。

2、三道把关:企业把好入户调查和评议推荐初审关、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把好复审关、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把好检查、监督和审定关。

3、三榜公示:

第一榜公示:企业受理初审后,在本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有异议者由受理报名申请和初审的企业及时组织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榜公示: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复审完毕后,在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有异议者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及时组织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受理初审的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榜公示: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业集中区报送的汇总表统一编号,并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随机抽查,然后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有异议者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4、摇号时间和方法。时间定于年4月,实行等额摇号中签,摇号时将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的申请名单录入电脑,由电脑随机摇出每位申请人的具体房屋栋号、房号。

六、营业用房承租与管理

营业用房经营项目围绕服务于工业集中区,主要用于超市、医疗、通信、金融、饮食、职工之家等。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经营范围、维修责任、水电管理、物业管理、设施维护、腾退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承租人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招租。

七、管理办法

1、签订租赁合同

廉租住房承租人确定后,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各企业以企业为单位负责组织承租人与县房地产管理局下属的公房管理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为1.2元/月·㎡)、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为0.20元/月·㎡)、维修责任、水电管理、设施维护、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以企业为单位按期集中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承租人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廉租住房资格。

2、动态管理

对已承租廉租住房承租人实行动态管理,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对承租人进行一次全面核查。

如经核查承租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将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1)申请人不在山工业集中区企业内就业的;

(2)租赁期满时,家庭人均收入已超出县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低收入标准的;

(3)承租人已搬离、迁出或已购置住房的;

(4)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他人的;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者连续六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7)承租人所在企业迁出山工业集中区、停产或关闭的。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作出取消承租资格的决定后,将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应将廉租住房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可以责令腾退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经核查申请人继续符合新的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则以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各企业以企业为单位负责组织承租人与县房地产管理局下属的公房管理单位续签租赁合同。

八、相关要求

1、廉租住房属国有资产,建设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筹集,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廉租住房进行管理和维护。

2、严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对擅自装修的,腾退住房时,一律不予补偿。

3、对承租人以不正当方式骗取承租廉租住房的,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立即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且以后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4、加大廉租房工作的宣传力度。县宣传部门、县电视台将定期宣传廉租住房政策,使之家喻户晓。

5、加大廉租住房工作的监察力度。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廉租住房申请和管理工作,确保廉租住房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对参与廉租住房申请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