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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综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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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综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厅明号)和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继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煤行管字号)的要求,为全面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以防治煤矿瓦斯和水害事故为重点,继续深化我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监管,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实现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持煤矿平稳有序。

二、主要工作

1、继续加大矿井关闭工作力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下步将采取的几项措施的通知>的通知》(府厅发〔〕82号)等有关规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矿井资源枯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难以消除以及因发生事故应予关闭的矿井,坚决予以关闭。

2、继续执行全省煤矿开采限制条件。严禁煤矿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严禁煤矿开采受长兴灰岩、茅口灰岩等强含水层严重威胁的煤层;严禁煤矿在水库、河流等大型水体下开采;严禁煤矿在重要建筑物、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等重要设施下开采;严禁煤矿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等区域内开采;煤矿间必须垂直划定采矿范围,并按规定留设隔离煤柱。

3、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要严格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以及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要求,加强矿井通风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加强矿井测风和配风工作,井下每个作业点必须及时测风,合理配风,确保风量充足;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防循环风;加强瓦斯和电器设备检查,严禁超限作业,及时淘汰失爆、老化的机电设备;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值班人员责任,及时发现和处理井下异常情况,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继续抓好瓦斯远程监控中心建设,优化煤矿与局中心站的远程联网信息功能,以抓好高瓦斯矿井专家会诊和矿井瓦斯基本参数测定工作为重点,按期完成煤矿瓦斯专项整治。

4、认真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各煤矿应当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相应的防治水图件,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根据本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水害情况,按规定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编制煤矿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进一步推进煤矿采空区积水水文物探工作。今年,我市所有生产能力为4万吨及以上的煤矿、以及计划于年底前开始施工的生产能力由3万吨以下改造提升至6万吨以上的煤矿,都要聘请专业队伍对井田范围内的采空区积水等情况进行水文物探,提交物探报告,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治理防范措施。各煤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落实各岗位的防治水责任,强化矿井水情观测和防治水检查,查明矿井水害情况,建立和完善矿井防治水基础台帐;健全矿井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和地面防洪设施,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制度;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规定,并按规定应进行探放水的,应编制探放水设计,经审定同意后进行探放水。严禁矿井开采隔水煤柱,严禁在矿井防水岩柱中布置巷道;凡矿井水害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消除透水隐患;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将井下人员撤出,待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5、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煤矿必须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要加强现场检查,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以矿井“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为重点,对矿井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和作业人员的生产行为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严格按照“五落实”的规定认真加以整改。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全矿井停产整顿,落实挂牌督办制度,跟踪隐患整改情况,隐患不排除绝不允许恢复生产。

6、严格落实煤矿劳动用工制度。煤矿企业要严格控制下井人数,坚决防止最大下井人数超过规定,一经发现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认真落实下井检身登记和出井清点制度,由经过培训的专人填写《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表》,矿领导必须对井口检查人员的工作和《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表》的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表上签字;建立矿长、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技术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以下简称“六员”)登记档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市煤监局备案。

7、切实强化改扩建矿井安全管理。市煤监局要将辖区内所有煤矿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认真实施监管,不得出现监管空白。各涉煤乡镇对每个煤矿要落实一名副科级干部蹲点进行监管。对规划生产能力由3万吨及以下改造提升至6万吨及以上的改扩建矿井,要实施重点监管,全面掌握矿井改造工程的进展情况,积极引导和督促矿井加快项目审批和建设进度,严防非法生产、建设行为;尚未履行项目核准等审批程序的改扩建矿井,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擅自从事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已履行项目核准等审批程序的改扩建矿井,不得进行与改扩建无关的采掘活动;对等待观望和整改无望的矿井,市政府坚决予以关闭。

8、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坚持在煤炭企业优秀青年中单独定向招收煤炭主体专业本科、大专、中专生进行学历教育的优惠政策,抓好煤矿从业人员学历教育,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人才保障;继续做好煤矿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的培训,不断提高煤矿矿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能力;进一步开展对煤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的专题培训,努力提高其现场管理能力和技能,提升一线作业人员素质。

9、建立完善煤矿技术管理体系。年底以前,各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测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不得在其它煤矿兼职。

10、努力推进矿井标准化建设。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稳步推进矿井达标建设;继续推行正规采煤工作面和支护方式改革,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提升煤矿顶板管理水平。今后,全市所有新掘巷道一律严禁使用木支护,其巷道断面各参数一律要达到规程、规范的要求。继续加强班组建设,通过深入开展优秀班组创建活动,不断完善班组管理机制,提升班组管理水平和班组员工素质,以班组的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建设,提升煤矿现场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通过认真分析总结我市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经验,找出主要矛盾,明确主要目标,确定主要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方案应对煤矿瓦斯参数测定、高瓦斯矿井专家会诊、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水文物探以及瓦斯治理“双百工程”建设等工程进行细化安排,明确每月工作计划,确保整治工作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认真落实责任。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矿井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落实到位,市煤监局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明确辖区内重点监控区域、煤矿和部位,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依法查处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和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煤矿企业,严厉打击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切实做到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体系不落实不生产,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不生产。同时,各煤矿要根据实际从深化煤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中细化月度工作内容,组织本矿逐环节排出工作计划,落实完成计划负责人,逐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验收已完成的工作。

3、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刊等主流媒体的作用,利用标语、墙报、宣传画、文件汇编手册等形式,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的宣传力度,普及煤矿安全生产知识,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4、严格责任追究。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下步将采取的几项措施的通知》(府厅发〔〕82号)要求。严格执行安全事故矿井淘汰制,对因发生事故应予关闭的矿井,市政府将立即组织对该矿井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