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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餐饮行业经营行为,引导中小餐饮经营单位健康发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的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和谐平安乐平建设,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号令)、《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府发号)、《关于印发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厅字号)和《转发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关于对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府厅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监管的理念,针对我市餐饮行业中存在的无证无照经营问题,按照“属地管理、规范为主、疏堵相济、有序发展”的原则,坚持政策疏导与经营者自律相结合,日常监管和集中查处相结合,综合治理和重点打击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对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含饮食摊点,下同)进行专项清理整治,从体制、机制、法制上逐步建立餐饮行业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促进我市餐饮消费经济的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治工作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协调本辖区的清理整治工作。
三、清理整治范围和重点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餐饮服务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分类如下:
1、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2、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3、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4、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上述餐饮服务项目均属于清理整治范围,各类学校、建筑工地的食堂,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饮食摊点和各类“农家乐”餐饮经营单位也属于清理整治范围。
清理整治工作以学校、车站周边,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附近,居民小区,农村集镇为重点部位,重点查处取缔以下5类无证无照餐饮经营行为:
1、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
2、存在其他安全隐患,规模较大的;
3、经多次责令改正仍拒不办理有关证照,继续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
4、擅自利用住宅楼从事经营活动,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群众反映强烈、矛盾突出的;
5、对水源、空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四、清理整治工作目标
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方针,采取“疏堵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方法进行整治,努力做到三个“一批”:即依法规范一批,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的各项管理工作,特别是食品安全,倡导守法经营;疏导解决一批,帮助和指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无证无照餐饮,通过整改符合申办条件,核发相关证照;整治取缔一批,对周边群众反映强烈的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又拒不服从管理的,坚决予以取缔。
年10月底前,全市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在餐饮业的比率控制在10%以内,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查处率达到100%,并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密切协同、监管有效的餐饮监管责任制和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管理和服务,基本消除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的生存空间,从根本上遏制无证无照餐饮经营行为。
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职责
按照《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和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省政府的决定,在机构改革未到位前,市、县两级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及所承担的工作和任务维持现状。划分职责如下: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清理整治工作负总责,落实分管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确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统一领导辖区各部门的重大联合执法行动,整合地区执法力量,形成打击合力;针对辖区实际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研,探索机制,制定疏导政策,开展有效的疏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配合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告知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餐饮经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为无证无照餐饮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2、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对申请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但暂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进行指导规范,督促其达到食品安全标准;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食品安全标准的,责令关闭;对经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的,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组织查处取缔。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配合卫生、工商等部门对无证无照餐饮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在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过渡期间,做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衔接。在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组建到位后,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组织对无证餐饮经营单位的查处取缔。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为无证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5、公安部门对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环保、城管、市容等部门的执法进行保障,依法查处防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开展消防检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6、环保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指导餐饮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行为;查处餐饮经营者违法违规排放噪声、油烟等污染环境行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牵头组织查处。
7、城管部门负责依法取缔乱摆、乱设的饮食摊点。
8、市容局负责对乱放乱倒垃圾行为进行查处。
9、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农家乐餐饮的管理,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做好无证无照农家乐的规划引导和规范管理工作。
10、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内食堂、餐厅及学校周边餐饮的监管。
11、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内餐饮经营的管理,协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对景区、景点、旅游接待单位、旅行社为无证无照餐饮经营提供场所、介绍客源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12、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交通运输站点内的餐饮经营的管理,协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对交通运输站点为无证无照餐饮经营提供场所、仓储、运输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13、餐饮经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餐饮业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不断改善饮食制作和就餐场所的卫生条件,确保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将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将责任延伸到生产经营第一线,落实到生产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主动配合上述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并要同期对其他各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清理整治。
六、清理整治工作步骤
1、调查摸排、组织部署阶段(年1月4日至年1月31日)。卫生、工商部门对餐饮行业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的基本概况。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整治对象和重点区域,制定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并完成工作部署。成立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2、监督检查、集中整治阶段(年2月1日至5月31日)。集中整治前通知发放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和告知书,予以事前宣传和告知,确保整治顺利进行。各相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联合执法,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进行集中整治。通过采取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措施,坚决取缔无证无照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钉子户”,确保无证无照餐饮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同时,相关前置许可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的具体疏导措施,形成疏堵结合的工作机制。
3、深入推进、巩固规范阶段(年6月1日至7月31日)。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属地责任制的要求,针对辖区内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加强有关工作的措施,巩固专项清理整治结果,防止违法行为回潮。
4、总结评估、完善机制阶段(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各成员单位对前三个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结合工作职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监管责任制度,做到纠建并举、标本兼治,通过日常监管措施持续巩固清理整治效果,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行政执法水平。
年10月,组织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整治工作不回潮、不反复。
七、清理整治工作措施
1、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前置许可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减少审批环节和程序,提高办证效率,为餐饮业经营营造一个宽松的办事环境。实行联合审批制,缩减审批流程所需时间,各部门应按照承诺的工作时限,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发放证照,避免审批手续长时间流转造成经营户事实上的开业经营。市卫生局按照《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确定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承担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2、减免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实行透明和统一的收费。凡涉及前置许可的部门,要一律实行阳光收费,并在现有基础上,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两年内,免收新申办个体营业执照登记费和副本工本费。对确实生活贫困、开业资本匮乏的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失地农民、残疾人、两劳刑释解教人员等从事餐饮经营的,前置许可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减免各项收费。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严禁搭车捆绑收费。
3、实施分类管理,堵疏互相结合。要将“源头治理、堵疏结台,突出重点、分类监管”的工作方针落到实处。对于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前置许可部门针对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疏导政策,帮助业主创造条件,改变自身状况,改善经营环境,力争使其达到办理证照的条件。对整改后符合办证办照条件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周边居民反映强烈、信访矛盾突出的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在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的同时,可采取劝其搬离现址或转变业态等方式;对采取上述措施仍不服从管理的钉子户,要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妥善处理少数民族群众从事无证无照餐饮经营行为,发挥民族宗教部门作用,积极宣传民族政策,有效化解在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餐饮工作中执法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出现的矛盾。各前置许可部门既要把好市场准入关,又要实事求是地区别不同情况,对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进行疏导规范。
4、抓住重点区域,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对“农家乐”、旅游景点餐饮单位的卫生监管,督促其完善基本卫生设施,持证照经营,确保用餐食品安全。规范学校、建筑工地食品和集贸市场内、交通运输站点及其周边、街头露天饮食摊点的食品安全管理。加强日常监管,营造干净整洁、井然有序、卫生安全的消费环境。规划部分路段区域,允许流动摊点集中经营,或按时段集中经营,建设“餐饮一条街”、“餐饮专业市场”、“餐饮夜市”等,建好必要的基础设施,保障必要的卫生、环保要求,低价或无偿提供给贫困的弱势群体经营,引导小餐饮摊点入市规范经营。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和配餐帮厨,着力解决城乡居民食品消费不安全、不放心、不方便等问题,确保整治后不反弹。
5、明确公共服务行业责任,切断无证无照经营条件。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得为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提供水、电等经营条件。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八、清理整治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负总责,将无证无照餐饮清理整治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统筹调配力量,落实整治工作任务和责任。此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实施单位分管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实施单位要针对工作方案和工作任务深入动员,进行细化分解,明确责任部门,落实责任人员,确保完成清理整治任务。
2、强化宣传,广泛发动。相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发动,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经营户守法经营,使无证无照经营属于非法行为的意识深入人心。对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无证无照餐饮经营行为,要适时组织媒体进行曝光。要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健全和落实举报投诉制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监督餐饮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打造诚信经营、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
3、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方针,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整治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确定本辖区的工作重点,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4、完善措施,构建长效。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和完善预警发现机制、及时打击机制,以增强整治工作实效。强化整治后复查和全面检查工作,各实施单位共建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信息反馈和相关抄告工作,掌握工作动态,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探索对场所出租方的教育管理,必要时依法予以处理,促进餐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研究分析各类无证无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查处力度,推动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各单位始终要把长效机制建设作为重要目标,完善体系,标本兼治。
5、加强督查,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督查和评估。对清理整治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乡(镇)、街道办和部门,要给予奖励。对执法不到位,不作为或乱作为,管辖范围存有多处无证照经营行为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