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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区有关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全乡农村建设用地、违章违规建筑建房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方案如下:
一、清理整顿时间
为进一步搞好工作的连续性,此次清理整顿的时间为:自年至年在全乡范围内的非法用地、违章违规建筑房行为。
二、清查对象
农村的一切违章违规建筑用地行为,包括正房、附房、围墙、砖厂、沙场、煤球场、各种养殖场等。
1.未批先建的:即未经土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审批就已经使用土地的。
2.少批多建的:即超过土管、规划部门审批用地面积的。
3.违规建设的:即没有按土管、规划部门审批的地点建设,擅自改变朝向或位置、用途的。
4.临时用地建设未经批准的或已经审批两年到期的及不符合规划的。
三、整顿办法
此次清理整顿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5月16日—5月23日)
1.召开乡、村、组三级干部会,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精神,向广大群众宣传有关政策,为此次清理整顿搞好舆论向导。
2.上户调查摸底,对涉及此次对象进行逐个摸底搞好登记。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24—6月10日)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各村委必须高度重视,对违规违章建筑、非法用地者,需上门做好工作,并动员其在规定时间内积极主动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接受处罚。对主动拆除、恢复原貌,主动补办手续,接受处罚者,将根据相关规定从轻处罚,对那些拒不接受处罚者,将根据相关规定从重处罚或强行拆除。对那些在处理过程中进行阻挠、围攻等行为者,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日—6月18日)
为进一步严肃用地程序,规范建筑秩序,配合小康红旗乡村建设,将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集中时间对那些非法用地,违规违章建筑进行逐个处理,做到该补办手续的坚决补办手续,该处罚的坚决依法进行处罚,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决不姑息迁就,不留死角,使集镇建设、农村用地依法有序。
四、清理程序
1.未批先建的:(1)、符合用地要求及规划要求的,要在两天内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规费,接受相关处罚。(2)、不符合用地要求及规划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拒不接受的要强行拆除。
2.少批多建的:多建部分符合规划的,可在限期内补办相关手续,补办相关规费,接受相关处罚。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3.超面积建设的:超出部分符合规划要求的,要在限期内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规费,接受相关处罚。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4.违规建设的:符合用地要求及规划要求的,要在限期内办相关手续,接受相关处罚。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改变用途的,要在限期内按规定重新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规费,接受相关处罚。
五、加强领导,加大清理工作力度
为搞好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乡政府将成立领导小组分别对全乡十一个村委进行清理整顿,各村委要充分调配好村组两级干部的力量,配合乡政府做好此项工作。
六、严明纪律,落实责任
为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搞好此项工作,各工作组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要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处理,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请假需经各组组长同意方可。
违章、违规建设用地清理整顿执法行标准:按照《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市先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制定如下标准。
1.全乡范围内违规违章建筑(包括附房、围墙、遮雨蓬等),必须自行拆除。强行拆除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0元拆除费和场地清理费。
2.少批多建的:多建部分符合规划的按(1)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处20元罚款。补交超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5元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0.75元的防洪保安基金、每平方米2.5元的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12元的建筑营业税。(2)占非耕地的处罚每平方米10元,加上每平方米40元的有偿使用费(拆旧建新除外)及每平方米12元的建筑营业税。
3.未批先建的:(1)不符合规划的强行拆除。(2)符合规划的,处罚标准耕地按每平方米25元,非耕地按每平方米15元进行罚款补交各种规费同上。
4.违规建设的:(1)不符合规划的,按违规违章建筑处理。(2)擅自改变地点的,按占地面积处每平方米5元罚款。(3)擅自改变房屋方位的,视情节轻重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4)改变用途的,按相关标准重新办理有关用地规划手续。(5)砖厂、沙场、煤球场、各种养殖场等临时用地建设,未批先建的,除按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外,占耕地面积的每平方米4元罚款,占非耕地的每平方米2元;少批多建的,多建部分除按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外,每平方米按未批建的一半处罚,临时用地期满后,若继续使用,需要重新交纳有关规费耕地每平方米2元每年,非耕地每平方米1元每年,一次交两年。如不再使用的,应归还集体,拒不归还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归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