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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开发利用我区透辉石资源,有效促进透辉石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做大做强矿业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的基础上,对全区透辉石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规划开采、控制资源、适度开发、统一税费、科学配置、深度加工、做成产业”的要求,实施计划生产,控制开采加工总量,控制产品流向,降低资源耗竭速度,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大力提高资源开采利用对财政的贡献率。
(二)管理工作目标及任务
1.实现安全发展、生态发展、产业发展
根据透辉石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整合规划,按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产业发展等要求,合理下达原矿开采计划,控制开采规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透辉石加工企业向深加工产业延伸,使透辉石企业安全化、环保化、规模化、生态化、科技化,争取资源利用率达到最大化。
2.严控原矿外流。建立原矿产品统一购销平台,实行税费征收及经营保证金和原矿供货制度,加强对透辉石加工企业的监管,防止原矿外流。
3.规范税费征管。完善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加大税费稽查力度,确保税费不流失,明显提高资源开发对财政的贡献率。
二、管理工作原则
1.依法管理的原则。依照税费征管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透辉石外运销售实行税费统一征缴,同时,对原矿企业实行掌控炸药的办法,确定开采计划和加工企业供应量的办法,对拒不执行税费征缴要求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强势推进的原则。历史形成的利益格局,给管理工作带来极大困难,为此,要举全区之力,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以最坚决的态度,以最扎实的措施,强势推进,打开我区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新局面。
3.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在管理过程中,既要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又要保持采矿权人和加工权人的合法权益。要采取掌控炸药和按电费核算产量的办法,推进管理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4.税费统一的原则。凡国家、省、市有文件规定的税费项目,要足额征收,统一标准,强化税费征管,防止税费流失。
5.利益共享的原则。为调动矿区所在乡镇和矿业主的积极性,乡镇分成仍按照各乡镇原下达税费任务计算,原矿企业和加工企业税费在规范的基础上相对适度偏轻,实现利益共享。
三、管理措施
(一)掌控炸药和供电,实行征缴工作到位。
1.原矿企业:原矿企业根据生产和销售情况申报开采计划,矿业中心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开采计划,确定炸药用量。一旦原矿企业出现安全、环保、水保等问题,或偷逃税费现象、违规向加工企业供应原矿的,矿业中心将采取限供或停供炸药的办法。同时,根据原矿企业与矿业中心签订的责任状进行处罚。
2.加工企业:采取核算加工企业用电量计算透辉石产量的办法进行税费征缴(成立协会组织进行统购统销,将按统购量计算产量),按每度电生产0.16吨粒矿的标准计算销售量,按市场销售指导价计算销售额。下游加工企业如出现违约经营或不按协议按时按量交税,矿业中心将采取限供或停供原矿的办法。同时,根据加工企业与矿业中心签订的责任状进行处罚。
(二)建立透辉石矿开采经营保证金制度,形成供需合作机制,规范开采秩序,防止原矿外流,税费流失。
1.建立透辉石开采经营保证金制度。由矿业中心与采矿企业签订透辉石开采责任状,约定采矿权人开采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约定采矿权人应当履行原矿不外流、税费按时缴纳的义务。为确保责任履行,在责任状签订之日起3日内,采矿企业按每吨矿石3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打入区矿业中心的专户(帐户:新余市盛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交行支行)。保证金实行一年一定。对违反限量开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规定的,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如处罚资金不到位,在其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对原矿外流未经批准的采矿企业,其保证金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产和提请吊销采矿许可证处理;对偷逃税费的企业,处以偷逃漏税费数额5倍罚款,保证金抵扣或部分没收,限期要求违规企业补足;对未违反约定的,期满后保证金全额退还或转入为下年度履约保证金。责任状签订并缴纳保证金作为采矿企业生产的基本条件。
2.建立供需合作机制。按照“政府牵头、市场运作、公平公正、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工企业应与区矿业中心签订透辉石销售价格协议,明确结算办法、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矿业中心按要求代收相关税费,确保税费不流失。
(三)建立透辉石资源综合执法制度。成立矿产资源综合执法领导小组,从区矿业中心、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国土分局、区林业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相关乡镇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矿业中心,主要负责矿山企业日常安全、环保、水保的执法和监管;落实计划开采管理和控制原矿外流;负责对透辉石开采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缴纳税费情况的检查。
(四)建立违法违规案件举报制度。宣传和发动群众参与透辉石产业经营监督,鼓励对原矿外流、偷逃税费、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在矿产资源综合执法领导小组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事件一经查实,将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同时奖励举报人员。
(五)建立统一经营平台,按公司加协会的性质推动矿产资源的管理。由区国资局负责组建矿业公司,主营矿产品的销售和交易服务、矿产品营运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等业务。该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代表区政府实施对透辉石资源的管理和经营调控,隶属区国资局管理,矿业中心挂该公司牌子,公司拟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定编定员、独立核算、保本经营、目标管理。公司具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新余市盛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已于年8月份组建完成,其主要职能有:
1.实行透辉石资源统一管理。采矿企业采掘的原矿(含加工企业自身的矿山企业)统一由矿业公司按供需责任状和资源配置计划供给加工企业,矿业公司协助加工企业对加工的产品全部统一外销。
2.税费代扣代缴。透辉石销售环节的所有税费全部由矿业公司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统一税费征管。
3.制订配额开采计划,建立统计台帐,填报统计报表,对采矿企业生产和加工企业销售实施统一管理和调整。保留采矿企业、加工企业“自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资格,但必须在年11月份前与矿业公司签订供需责任状和销售价格协议。采矿企业和加工企业视为矿业公司的生产车间,服从矿业公司配额开采和调度。
4.牵头成立矿业协会。由区矿业公司牵头成立矿业协会,主要为企业提供价格信息、经营协调、税费代扣代缴等服务。公司可按销售额的2%向加工企业提取销售服务费,用于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
5.整合矿产资源采矿企业,收储矿产资源。按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采矿成本高、原矿度数低或不符合安全、环保、水保要求的小型采矿企业,积极引导和鼓励通过兼并、收购、参股和重组等方式进行整合,不再增加采矿许可证;逐步通过有偿收回办法,将采矿许可证归集到矿业公司,收储矿山原矿企业。
6.按市场化模式,投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经营。
7.统一经营运作其他矿产资源。
(六)建立采矿证照申办和年检联审制度。按照政策规定从严联合年审的原则,取缔不合格矿点继续生产。由区矿业中心牵头,区财政局、区工商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国土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信局等部门参加,对透辉石采矿权证照申办或年审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料实行联合审查,审查意见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处理。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不予上报,不符合年检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延期采矿登记手续,对原矿点直接投资部分给予补偿后,由矿业公司出资收储。
(七)建立炸药供应前置联审制度。公安部门审批炸药前经原矿企业所在乡镇和区矿业中心联审前置签批。
(八)建立透辉石资源探矿开采机制。由矿业公司组织探矿,规划开采。经批准后,区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区矿业中心每年配套部分资金,建立探矿基金,专项用于矿业公司在我区辖区范围内组织矿业资源勘查,增强全区矿业后备资源的保障能力,确保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管理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步骤,强势推进管理工作。为快速推进管理工作,应于年11月底完成管理前期工作。计划分三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年10月15日前)。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透辉石企业进行全面、深入、彻底的调查,将是否有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费登记证,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情况,汇集到区矿业中心,以确定采矿企业、加工企业合法主体资格。
第二阶段:方案确定阶段(年10月16日—20日)。由区矿产资源开发领导小组确定透辉石税费征收新的标准。
第三阶段:启动实施阶段(年10月21日—31日)。区矿产资源开发领导小组要求相关单位对所有透辉石采矿企业停供炸药,加工企业停止供电。此阶段要求采矿企业签订责任状,交纳开采经营保证金,加工企业签订销售最低保护价格协议,方可恢复生产。
(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推动管理工作的浓厚舆论氛围。各成员单位要深入企业,对开展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进行一次全面的宣传,提高企业主体对管理的认识,增强他们参与、支持管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确保管理平稳推进。宣传部门要加强跟踪报道,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管理的氛围。
(三)树立“快字当头、实字为本”的作风,落实责任,提高效率,又快又好地完善管理工作。本次管理,时间紧、矛盾多、任务重,为此,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行动,形成合力。财税部门要加大对偷逃税费行为的稽查力度,依法惩治偷逃税费的行为;区矿业中心要强化巡逻检查,严控原矿外流;公安部门要按照管理工作要求,抓好火工产品的配售和管理;供电部门要协助抓好供电停电工作;环保、安监、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力度,杜绝不合规矿山违规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