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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作用及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引导参合农民有病早治,扩大受益面,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2.以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患者就近就医。
3.门诊统筹与门诊大病(慢性病)同步推进,扩大门诊受益面。
4.按照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对病人“按比例补偿封顶”的原则,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基金安全。
二、资金来源、用途及管理
门诊统筹基金总额控制在本年度参合农民自缴费用的80%;同时,按当年门诊统筹基金总额10%提取资金,设立门诊统筹调剂基金,用于新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及慢性病门诊补偿金不足部分的补偿。以乡镇(办)为单位,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结余转下年度使用。总额预算是指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自缴费用的80%预算给各乡镇卫生院和各乡镇卫生所。具体核定办法为,总额预算额度=每人每年自缴费用的80%×辖区内参合农民人数。区农医局在年初根据参合人数按比例核定年度门诊统筹资金,预算给相应的乡、镇(办)农医所,乡、镇(办)农医所以村为单位、根据参合人数将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按预算额度3比7的比例分配。乡、镇(办)农医所、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要积极配合区农医局做好基线调查工作。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在户籍所在地乡、村定点医疗按标准补偿的门诊费用。门诊基金实行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收回滚存使用。门诊统筹资金发生透支部分属乡镇卫生院的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属村卫生所的由村卫生所承担,参合农民不承担门诊统筹资金风险。门诊统筹资金实行区级管理,由区农医局统一管理。
三、门诊统筹的补偿程序
参合农民须持新农合卡、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在户籍所在地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就诊病人直接垫付规定补偿资金,获得补偿的参合农民在就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明细表》和收费发票上签名(或手印),并记录住址和联系电话。
四、门诊统筹补偿款的回付程序
(一)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向乡镇农医所申请拨付垫付的门诊统筹补偿款,须同时提供“门诊统筹补偿明细表”、收费发票、复式处方(结算联)(或电脑打印的费用清单)和汇总表等材料。补偿时,严格执行补偿资料“四对口’,即门诊补偿登记明细表、处方(或电脑打印的费用清单)、医疗卡记录和补偿台帐相符。
(二)区农医局按月抽查乡镇农医所门诊统筹补偿材料,审核预付补偿资金。
五、门诊统筹补偿比例
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参合农民在定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均为30%,统筹补偿之外的由个人支付。门诊统筹费用每人每天最多只能报销一次,每人每年最高限报100元。参合病人在乡镇卫生院次均门诊医药费不超过35元,单次门诊费用最高限额40元;村卫生所参合病人次均门诊医药费不超过25元,单次门诊费用最高限额30元。参合农民家庭帐户余额,可用于支付门诊统筹补偿之外的自付部分。
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补偿按《水区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府办发号)执行(慢性病病种在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看病后,若在门诊统筹中予以补偿不得再进行门诊大病报销)。
六、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符合《水区年度新农合实施方案》诊疗项目范围、除挂号费外与疾病相反的门诊医药费用。参合农民在非户籍所在地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和零售药品费用不得在门诊统筹补偿。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年版),其中村级医疗机构执行《省村级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
七、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自愿申报,乡、镇(办)农医所初步考核,由区农医局审批、卫生局颁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院(村卫生所)”证牌。
(二)定点医疗机构(乡村)医生资格的管理。乡、镇(办)农医所和乡镇卫生院共同对卫生院执业医生及所辖村卫生所乡村医生进行年度资格初步审核,区卫生局复核并予以注册。
(三)区农医局与定点乡镇卫生院签订门诊服务协议,乡、镇(办)农医所与定点村卫生所(乡村医生)签订门诊服务协议,分级监管。
八、门诊统筹的监督管理
(一)统一药品价格。区卫生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所药品招标采购,统一药品价格。乡镇卫生院超范围用药不得超过门诊药品总费用的5%,村卫生所不得使用超范围药品。
(二)公开服务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收费标准、补偿范围、常用药品价格和农民获得门诊统筹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三)严格监督检查。区农医局、乡、镇(办)农医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收费、服务和医疗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村卫生所的日常监管原则由乡、镇(办)农医所负责。
九、奖罚措施
(一)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对在门诊统筹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责任制度》给予违规金额5—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新农合定点资格和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套取门诊统筹基金。
2.采取分解处方、虚开处方(冒名签字)、假发票等办法套取门诊统筹资金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3.以药换药、换物,将药品进行倒卖行为;
4.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