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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镇新农保试点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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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镇新农保试点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做好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根据《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赣府发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二、基本原则

新农保制度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个人帐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就业,有利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建立激励机制。

三、总体目标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逐步建立与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于年12月启动全区新农保试点工作,到年逐步扩大参保面,参保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

四、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1.参保范围:凡本区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居民,均可参加新农保。

2.资金筹集:新农保制度实行个人帐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方式筹集保险资金。区农保局为参保人建立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参保个人账户的储蓄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个人账户的储蓄额计息一次,生成的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3.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可以在不同的缴费年度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按省里的统一要求,我区原则上按100元缴费起步。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农民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处)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每人每年补助30元,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80%,即24元,区财政负担20%,即6元。

4.缴费时间:参保对象按年缴费,必须在每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缴纳当年的保费。参保人员因经济困难等个人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自愿补缴,但停缴其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5.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省、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资金省财政负担80%,区财政负担20%。

6.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户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原已规定的政策继续执行,待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二)养老金领取条件和领取标准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不需缴纳保险费,从办理领取待遇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2.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农民,应当按年缴费,缴费至年满60周岁,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计发养老金。同时,允许补缴保险费,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3.未满45周岁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多缴多得。为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增加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本息之和除以139。如参保人死亡,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和省、区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三)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参保人员转移户口迁居外地,迁入地可以接纳保险关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区农保局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帐户积累基金转入迁入地的农保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暂无法转移的,保险关系可以保留,待达到转移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区内转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四)新老农保制度衔接

1.新农保制度实施前已按老农保制度开始领取养老金,且年满60周岁的领取对象在原领取标准基础上,增加55元基础养老金。

2.新农保制度实施前,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其老农保仍按政策执行,待上级对新老农保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时按规定执行,并且继续按新农保参保缴费。

(五)新农保基金法律责任

1.从事农保经办业务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镇(办)农保经办人员和村委(管理处)农保协办人员要协助区农保经办机构搞好参保人员的生存状况调查,及时发现和上报情况,防止不良现象发现。

3.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从年12月11日—年12月18日)

1.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布置全区新农保试点工作,明确部门工作职责,提出试点工作意见。

2.广泛宣传动员。通过散发宣传单、书写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和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向广大农村居民宣传新农保政策,做到人人知晓,户户明白。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从年12月21日—年7月31日)

1.召开全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由区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乡镇(办)经办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乡镇人民政府(办)负责对村级(管理处)经办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奠定扎实基础。

2.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处)为单位,将年满60周岁,农村籍户口农村居民按从大到小顺序造册登记,一式三份,上交乡镇(办)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办)劳动保障所将资料录入微机并入区农保电脑,以便统一管理。

3.以村(管理处)为单位组织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造册(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详细地址)登记,选择档次。

4.做好年度新农保保险费征缴工作。各乡镇(办)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应在12月28日前及时组织征缴年度新农保保险费,征缴面应达90%以上。

5.做好60周岁以上符合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农民的养老金待遇发放工作。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民到本村村委会(管理处)办理基础养老金领取的申报。村委会(管理处)要对每位申报对象的基础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初审和公示,所有资料经乡镇(办)复核后再报区农保局最后审批。区农保局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人员,填发领取证,办理待遇领取存折,按月份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三)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从年8月1日-年12月31日)

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新农保的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开展民意调查,规范新农保经办机构的服务标准和规程。适时召开全区试点工作总结会,总结成绩、交流经验、查找问题,完善试点工作,为继续做好新农保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新农保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重要工程,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和促进农村改革的重大政策。新农保制度的实施,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因此,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新农保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认真学习宣传新农保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把这项惠及千家万户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办)也要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将各项目标任务分解细化,做到责任到岗,量化到人,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新农保试点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办)负责本行区域内各村委会(管理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具体业务由乡镇(办)劳动保障所承担。每个乡镇(办)配备2-4人从事农保工作,从内部调剂并保持相对稳定。业务上接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各村委会(管理处)负责本区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组织、对象落实等工作。每个村委(管理处)配备1名农保协办员(可由原有的劳动保障协管员兼任),区里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

(四)加强基金监管。

1.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以区级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制度。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区财政局编制新农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今后按上级的要求,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2.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区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管理处)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区农保局要建立新农保基金内控制度,每年向区政府报告新农保基金运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新农保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农保基金收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新农保基金安全运行。各村民委员会(管理处)每年要对本村(处)参保人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