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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号)、省政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府发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府厅发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及参保对象
1、保障范围。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经依法批准,由县政府统一征地的,以户为单位,第二轮承包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0.3亩)的年满16周岁以上在籍在册家庭人员,均可按本方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对象。按本方案规定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应当在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即: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以下简称:“被征地劳动力”)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养老人员”)。
3、不属参保对象。非因县政府统一征地而转为非农业户籍,或非因县政府统一征地而失地者,或征地后已在大集体企业以上单位就业的,不属于本方案规定的参保对象。
二、缴费参保和接续办法
4、配套缴费基准时间的确定。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劳动力和养老人员均以年12月31日为确定实际年龄的基准时间;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劳动力和养老人员均以征地之日作为确定实际年龄的基准时间。
5、配套缴费年限的确定。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按照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确定配套缴费年限,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者,由县政府一次性配套缴费15年;男年满45周岁和女年满35周岁者,从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的次月起至缴费参保时的年限由县政府一次性配套缴费,剩余年限由县政府逐年配套缴费到退休年龄(累计不超过15年);男未满45周岁和女未满35周岁,由县政府逐年配套缴费累计不超过15年。15年后政府不再实行配套缴费,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不属于县政府统一征用的,由征用单位一次性承担15年的配套缴费。
6、缴费标准和个人帐户计帐比例。补缴金额=参保时所属缴费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20%×(180个月—参保时年龄距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月数);缴费参保后由县社保局为每个被征地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为8%。
7、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被征地劳动力首次缴费参保后,由其本人自行到县社保局接续关系,缴费基数为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15年内自行缴费10%,县政府配套缴费10%),按本方案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可以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三、享受待遇标准及管理
8、享受待遇的条件。被征地养老人员参保时按规定一次性足额缴费满15年的,从其缴费参保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被征地劳动力参保后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9、计发办法。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府厅发[]41号)规定执行。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月缴费年限)×1%
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退休时,按规定计发的月养老金低于县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县最低工资标准70%计发。
10、待遇调整。被征地人员退休后养老金的调整参照国家对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执行。
11、退休手续的办理。被征地人员符合退休条件时,由村(居)委会或本人凭《养老保险手册》和户口簿、身份证到县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
12、服务管理。被征地人员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或村(居)委会在30天内通知县社保局,并凭火化证、火化发票、死亡证明、销户证明办理领取丧葬、一次性抚恤费及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份储存额尚未领取完的余额等有关手续。对死亡不报,冒领养老金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被征地参保人员未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13、资金筹集。被征地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在15年内由个人和政府各承担50%。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集体可适当承担个人缴费部分。
14、基金管理。被征地劳动力和养老人员参保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及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财政社会保障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
五、身份认定及参保程序
15、本人申请。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征用后一个月内,向村(居)委会提出被征地农民认定要求和填写《参保申请表》。
16、张榜公布。所在地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经认真核实,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人员名单、征地前耕地、已征耕地和剩余耕地面积等情况在村(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参保申请表》上记录公布情况,并签出核查结果,上报所在地乡(镇)政府。
17、调查核定。乡(镇)政府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天内,组织当地公安派出所、国土所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定,公安派出所负责核定征地农户家庭人员的户籍、出生时间,国土所核定已征耕地和剩余耕地情况。核实后,公安派出所、国土所和村(居)委会应各自在《参保申请表》上填写核查结果,调查人、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查汇总,报送县财政、国土、劳动保障、监察、审计部门联审,并由国土部门向被征地农民核发《被征地农民证明书》。
18、缴费参保。被征地农民首次缴费参保手续由所在村(居)委会统一办理。在《被征地农民证明书》下发后,村(居)委会及时到县社保局为本村(居)被征地农民申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登记表》,县社保局根据《参保申请表》核定每一个被征地农民应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负担部分,县政府或其他征用单位配套缴费部分),并将核定情况造册后由村(居)委会统一向被征地参保人员收取个人负担部分。县政府配套缴费部分,每年由县社保局和乡(镇)政府共同确认后,由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从国有土地收益中拨入县社保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19、政策衔接。村(居)委会在向被征地农民收取个人应负担的养老保险费的同时,收回原按县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县城镇规划区、金山工业园失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的意见》(玉府发[]4号)每年所发放的水田450元/亩、旱地230元/亩用于征地农民养老金(按本方案参保后该户不再享受此项待遇),否则不属于按本方案参保对象;不按本方案参保的被征地户继续按县政府玉府发号文的规定执行。
20、参保建档。县社保局收到首次保费后,应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参保个人档案(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参保申请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等资料),核发《养老保险手册》;对被征地养老人员核定养老金,核发《养老保险待遇证》。
21、成立机构。为有效协调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稳妥、有序开展,成立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分管公安、国土资源领导担任,成员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方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22、明确责任。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基金收缴、发放和基金运营进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的办理,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待遇调整和发放等具体事务。县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的监督管理,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县政府或其他征用单位配套缴费资金。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核发《被征地农民证明书》。县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财务管理的审计,确保基金安全。县监察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全过程进行监督、监察,发现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