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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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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府法办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国土资源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加强法制政府建设工作方案》,加快法治国土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优势,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矛盾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为实现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创造良好国土法制环境。

(二)目标任务。以建设法制国土为目标,建立完善行政调解组织网络,畅通行政调解渠道,基本实现“小纠纷不出科室、大纠纷不出局”,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案件进一步减少,防止重特大群体性事件和集体赴省进京上访案件发生,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三)基本原则。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责,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和劝导,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妥善解决争议的活动。行政调解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平等原则。行政调解应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要尊重当事人自愿、充分、真实表达意愿和选择合法救济途径的权利,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地位平等。

2、合法合理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事实、法律,释法明理,分清是非;调解方式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调解机关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公平公正的化解争议纠纷。

4、高效便民原则。行政调解应当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尽快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减少当事人的程序负担,妥善化解争议,防止久调不结。

5、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各科室要对发生在本区域、本部门的行政争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切实予以解决。

6、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原则。要妥善处理好行政调解与信访、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加强配合,努力形成化解争议纠纷的工作合力。

二、工作范围

以下情形纳入行政调解范围:

(一)土地权属争议;

(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三)矿区范围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行政机关调解的争议或纠纷。

已诉讼终结或者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终结的争议或纠纷不纳入行政调解工作范围。

三、调解程序

(一)行政调解的启动。行政调解启动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局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征求当事人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但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二)行政调解的受理。行政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局机关应予受理,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项及调解起止时间。

(三)行政调解的实施。根据案件性质指定相关科室主持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对不同案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进行调解。争议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如第三人不同意的,应终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做好调解笔录,并由参与调解的人员签名。

(四)调解协议书的签订。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

3.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

4.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五)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协议须经各方当事人认可并签字或盖章,加盖调解行政机关印章。调解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案。

调解行政机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联系公证机构到调解现场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六)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调解,并及时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渠道解决。一方当事人为促成达成调解协议而在调解过程中或调解协议中作出的不利于本方的陈述,不能作为通过其他形式处理该纠纷的事实依据。

(七)调解结果的回访。行政机关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和纠正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八)归档。调解结束后,负责调解的科室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调解资料,装订成案卷归档备查。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为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彭伟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领导担任。行政调解工作由政策法规科牵头,相关业务科室、分局具体承办。

(二)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政治思想好、法律素质高的行政调解队伍。开展行政调解业务培训,逐步使行政调解员达到“四懂”(即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四会”(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不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对各类行政争议纠纷的化解能力、对重大行政争议纠纷的管控能力、对突发行政争议纠纷的应急能力,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三)建立健全行政调解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工作。一是建立行政调解案件登记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使调解案件有据可查;二是要建立联合调解制度,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的争议纠纷,其他相关科室参与共同协调解决;三是建立行政调解信息上报制度,各科室、分局每月一次定期将调解信息报送局政策法规科汇总上报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