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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开展“发展提升年”和“项目推进年”活动,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办事效能,推动重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发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府厅发号),现就我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实行联审联批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联审联批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由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审批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均列入联审联批的范围,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联审联批方式
并联审批、联审会议、联合踏勘及一站式验收等方式。
三、联审联批相关部门职责
(一)牵头部门:负责联审联批流程时限表的制作,负责联审联批件的咨询、受理、办理,负责对协办部门的督促和审查意见进行汇总,主持联合踏勘、联审会议、一站式验收等工作。
(二)协办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完成联审联批件的咨询、办理,参加联合踏勘、联审会议、一站式验收等工作,按联审联批的要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确定联审联批牵头部门及联审联批工作的督办、协调和管理。组织协调联合踏勘、联审会议、一站式验收等各项工作。
(四)市监察局:负责对联审联批全过程和审批行政效能的监督,及时处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当行政行为和违规违纪违章等问题。
四、联审联批牵头部门
原则上根据联审联批项目的性质确定。
(一)内资企业注册登记由市工商局牵头;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由市商务局牵头;
(三)技术改造项目审核由市工信委牵头;
(四)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审批相应阶段分别确定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为牵头部门(按职能确定);
(五)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符合进入绿色通道的由市发改委牵头,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试行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发〔〕34号)办理;省级重大产业项目符合进入绿色通道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府厅发号)办理;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管局牵头,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鹰府发〔〕7号)和本实施方案办理。
五、联审联批一般程序
联审联批按照“一窗受理、抄告相关、联审联批、一单缴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开展。联审联批一般工作程序如下:
(一)一窗受理。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牵头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负责填报《联审联批预受理单》,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抄告各协办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牵头部门和各协办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初审,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是否需要补充材料的决定。对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应书面说明需补充补正的材料,并当即将意见反馈回牵头部门,同时告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在申报材料齐全后,牵头部门受理登记,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告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二)抄告相关。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办部门予以配合,并提供各自审批事项的审批服务。根据项目实际,牵头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负责填报《联审联批告知单》,抄告各协办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联审联批告知单》同时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各协办部门窗口接到《联审联批告知单》及申请材料后,可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不能当场审批的,应在初审后1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传递,并负责衔接内设机构,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审批工作。
(三)联审联批。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联审联批告知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书面审批意见。
1.审批事项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或协助申请人上报),并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2.对联合办理审批事项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办理部门应即向牵头部门提出,牵头部门汇总后,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勘察事宜。
3.牵头部门认为审批事项需要召开联审会议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在接到《联审会议告知单》后,会同牵头部门共同组织召开联审会议。
联审会议审议内容包括:依法审查申请人申办事项的条件,协调各承办部门间的办理事宜,落实各承办单位办结时限,确定相关工作安排。特别重大或情况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可报请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部门提出。
(四)一单缴费。由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核定应缴相关规费数额,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和财政窗口复核,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缴交,统一缴入财政专户。
(五)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申请人材料齐全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批前公示、结果公告、听证、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时间除外)。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在告知单回执上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到牵头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
1.对需要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或协助申请人做好)报批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2.相应阶段的牵头部门综合协办部门回执意见后,在申请人申报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将审批结果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3.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申请人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4.特别程序:审批事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检验、检测、检疫的,由相关审批部门按法定的程序要求进行;
5.分清已定与未定事项,对需经市级会议(即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市级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等研究论证确定的项目,涉及的相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做好事前审查。有关部门凭上述市级会议纪要等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迅速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不再进行重复论证,以减少前后重复把关。
六、联审联批要求
(一)联审联批责任分工制
1.各审批单位要按照联审联批的要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并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确保联审联批有序实施。
2.联审联批各部门应对所有涉及审批项目的申报材料进一步具体细化,制作统一规范的申报表格样本,通过各单位门户网站并放置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强化对申请人解释答复和政策辅导,同时,进一步规范退、补件行为,限制自由裁量权。凡是涉及退、补件的相关部门必须写清退件理由、补件要求,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对出现二次退、补件的,职能部门要书面向市监察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说明情况。
(二)政务公开制。凡涉及联审联批的事项,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客商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同时加强单位之间的协调,提高办事效能。
(四)中介服务竞争制。凡涉及联审联批的项目投资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中介服务,引入竞争机制,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服务机构。
(五)定期通报制。对审批单位及其行政审批人员违反联审联批办法规定的,由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未按本办法规定,导致联审联批出现差错,超过工作时限等,影响申请人办理审批事项并受到申请人投诉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追究审批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提交监察机关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