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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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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覆盖工作,坚决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府厅发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实施时间

年11月底前,全市所有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启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12月25日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全市41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建立实施。

二、实施范围

我市是全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设区市,在巩固完善试点阶段的12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和4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础上,全市新增22所一般乡镇卫生院和3所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巩固试点单位(16家)

1.市(7家):市花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雄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塘湾中心卫生院、市志光中心卫生院、市罗河中心卫生院、市文坊中心卫生院、市周坊中心卫生。

2.县(5家):县中童中心卫生院、县马荃中心卫生院、县画桥中心卫生院、县潢溪中心卫生院、县锦江中心卫生院。

3.区(3家):区梅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四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童家中心卫生院。

4.山风景名胜区(1家):上清中心卫生院。

(二)扩大实施单位(25家)

1.市(13家):市樟坪卫生院、市雷溪卫生院、市流口卫生院、市金屯卫生院、市彭湾卫生院、市余家卫生院、市鸿塘卫生院、市冷水卫生院、市耳口卫生院、市河潭卫生院、市泗沥卫生院、市滨江卫生院、市白田卫生院、

2.县(7家):县洪湖乡卫生院、县黄庄乡卫生院、县春涛乡卫生院、县平定乡卫生院、县杨溪乡卫生院、县石港卫生院、县坞桥卫生院

3.区(2家):东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边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经济技术开发区(1家):白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山风景名胜区(1家):山镇卫生院

6.信江新区(1家):夏埠乡卫生院

按行政区划,白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夏埠乡卫生院以区上报省有关部门,山镇卫生院以市上报省有关部门。

三、实施内容

(一)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包括非目录药品),应统一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

(二)规范基本药物的配送

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中标的经营企业统一配送,在省、市招标确定配送企业前,我市继续由市医药有限公司、南华公司和汇仁公司统一配送。待配送企业招标确定后,每个县(市、区)可以在省、市取得配送资格的企业中,委托3-5家中标配送企业,其中省级2家,设区市1-3家配送药品。

(三)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

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由省、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我市县级财政补助按实施单位隶属关系进行补助,其中山卫生院由山风景名胜区补偿,白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经济技术开发区补偿,夏埠乡卫生院由信江新区补偿,江边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区补偿,东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市财政补偿。根据基药零差率销售省县财政补助分担比例8:2,经初步测算,各扩大实施单位补偿金额见附表。

(四)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

为了解掌握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监测评价实施状况,促进制度不断完善,各地、各实施单位要坚持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监测评价表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实施单位进行汇总分析,并于每月5日前将汇总表报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