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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推进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使污水收集管网基本上与污水处理能力相适应,全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到年底前达到70%,力争达到80%,并使各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且运行稳定,管理规范,确保实现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1万吨以内的“十一五”减排目标,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市污水处理厂及提升泵站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监管
1.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必须加大对市污水处理厂及提升泵站运行状况的管理,制定管理方案,确保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特别是要加强对沿江泵站和沿江污水管网两个喷门井的管理,避免城市污水直接漏流信江。
2.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须加强对市污水处理厂及提升泵站运行状况的监管,制定监管方案,对设施不运行或污水超标排放和污水直接漏流信江现象,必须严查严处。
(二)完善各县(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
1.督促贵溪市、余江县污水处理厂尽快完成竣工验收并早日正式投入运行。
2.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号)要求,各县(市)要进一步完善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和浓度,确保建成一年内处理污水量达到设计能力的60%,进水浓度达到设计值的50%,三年内均达到设计值的75%,并尽快达到设计要求。
(三)按照省发改委的统一部署,从年2月1日起执行全省统一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并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拨付管理;同时,还须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积极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
(四)严格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资质管理。按照环保部有关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规定,核实各城市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目前具备的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硬、软件条件。对存在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或无故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偷排漏排的,逐级报请环保部吊销其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格证书。
(五)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各污水处理厂必须在指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实时监测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水质等指标及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等数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含2万吨)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还须安装中控系统,并能随机调阅核查期内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且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各地还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的监管,对进入城市排水系统的工业废水,督促工业企业按规定建设或完善废水预处理设施,确保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要严格依据各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初设和环评报告批复中确定的标准,考核其出水水质达标率和污水处理总量,主要污染物削减率等指标,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同时,要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报告制度,并制订完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六)要强化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严格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每月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12项指标进行监测,核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对运行不正常、出水水质超标的,依法予以处罚。各地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对已建成并具备运行条件但不组织运行的,或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正常运行的,暂停审批该县(市)新增化学需氧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年4月30日前)
各县(市)要在调查摸底基础上,针对本地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尤其是污水处理设施营运单位是否具备营运条件,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已建污水处理厂收集系统是否与处理设施能力相配套,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运行负荷率,以及在线监控系统是否完善,污水处理设施是否稳定运行,污水处理收费是否调整到规定标准等突出问题,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阶段(5月1日—10月31日)
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工程措施,全力以赴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和浓度。同时,严格执法,加强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运行和管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整改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我市将组织对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
(四)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
省环保厅将组织对各地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稳运增效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专项行动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提出健全长效机制的措施,并将结果报省政府。
四、具体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的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确保污水处理项目如期建成并运行。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发改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并督促执行到位;环保部门负责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大对污水处理专项整治行动的支持力度。
(三)严格督查,落实进度。建立城市污水处理专项整治行动跟踪督查机制,形成定期督办、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定期考核制度,做到每月检查一次、通报一次、调度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