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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夯实我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努力实现年度“一升三降”工作目标,结合我办人口计生工作现状和工作实际情况,经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一升三降”即:提升出生政策符合率,降低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工作目标,稳定低生育水平,狠抓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四项”手术落实、流动人口管理、全员人口信息核查、人口计生百村(居)示范点创建工作、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富人违法生育查处、“两非”案件查处等工作,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1、环孕检率达100%。
2、“四项”手术落实:
①期内(上年7月至当年9月,生育的农村一男户,城区一孩户及政策内二孩及多孩户上环(含皮埋)落实率达90%以上;
②期内(上年7月至当年9月)政策外生育二孩、多孩以及补报出生上环(含皮埋)落实率达90%以上;
③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落实到位。
3、严格征收社会抚养费首征标准。
①年5月31日前(包括历年)农村一男户政策外生育首次征收不得少于1.4万元,城镇一孩户政策外生育首次征收不得少于2.4万元(多胎加倍);
②年6月1日以后农村一男户政策外生育首次征收不得少于1.6万元,城镇一孩户政策外生育首次征收不得少于2.6万元(多胎加倍);
③农村政策外生育第一胎的首次征收不得少于6000元;
④城镇政策外生育第一胎的首次征收不得少于8000元。
4、流动人口做到同登记、同整理、同服务、同考核。
5、确保全员(含流动)人口信息准确率、主要数据项完整率,主要数据项逻辑关系准确率达98%以上。
6、“两非”案件查处1例。
7、富人违法生育查处1例,富人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在20万元以上。
8、示范村(居)建设按照“七个到位”(即:生育管理到位、优质服务到位、村民自治到位、政策推动到位、履行职责到位、阵地建设到位、数字计生到位)抓好创建工作。
三、时间要求
1、环孕检集中查环查孕时间为农村:1月、5月、9月;城镇(含辖区各单位):3月和9月。
2、“四术”落实时间:
①上环对象在婴儿出生后45—90日为落实上环(含皮埋)及时率,剖腹产在6个月以内;
②施行绝育手术的对象,在婴儿出生后60天内施行绝育手术为及时率;
③发现计外怀孕对象必须及时终止妊娠。
要求:对象就是任务,任务就必须落实到位。
3、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期内政策外生育对象,必须在三个月内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按上级规定首次征收底线),并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三个月后,未按首征标准征收到位的对象,自动进入“非诉”执行阶段,经市人口计生委审核、登记后统一移送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要求:期内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面达100%,期内发现的所有政策外生育对象须有个案材料,并以电子案卷形式(阳光操作系统)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4、全员(含流动人口)信息核查工作在3月底完成。
5、富人超生及“两非”案件查处,要求各单位积极提供线索,密切配合案件查处工作。
四、工作措施
1、建立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村(居)书记、村主任亲自抓、负总责、村(居)女计生专干具体抓,包村(居)领导和包村(居)干部、村(居)干部协助抓的工作机制。
2、实行两级干部包村(居)、包户包对象责任制。按照两级干部划片包户包对象的原则,将任务分解到两级干部个人肩上,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村(居)干部在做好本人所包对象工作的同时,按照包村(居)领导和村(居)书记的分工安排,全力配合街办干部上门上户认真做好育龄服务对象及时查环查孕、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及社会扶养费征收等工作。全面推行干群互动责任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两级干部包户名册由计生办统一打印好交给各包村(居)领导,由包村(居)领导和村(居)书记按照划片包户原则将名册一式四份由两级干部签名,一份留干部保管,其余三份上交计生办由张红军主任统一收集。
3、建立环孕检和“四术”书面告知制度。两级干部按照包户包对象的原则,书面下达环孕检通知单告知已婚育龄服务对象或其亲属,按时参加环孕检及落实“四术”措施。对流出对象书面通知其亲属到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寄给对象本人,由对象本人在流入地计生部门查环查孕或落实“四术”措施,并请当地计生部门通过PADIS平台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反馈结果,通过PADIS平台反馈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以认定。同时,各包对象干部要利用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提醒督促在外流动人口及时参加环孕检、落实“四术”、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缴纳社会扶养费等工作。两级包户干部在做好空挂户对象环孕检工作的前提下,经村(居)书记确认签名后,再经包村(居)领导审核签名后方可计算干部完成环孕检任务数。
4、每次集中环孕检时,计生办根据对象参加环孕检情况,择时集中安排时间,安排医生上门上户为对象做环孕检,包村(居)领导和各村(居)书记统筹安排,落实好两级干部配合医生做好对象参加环孕检工作。
5、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对象原则上到市计生技术服务站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手术费用全免,在市计生技术服务站以外医院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对象,对象本人必须带由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到计生服务所经服务所医生检查确认后方可报销手术费,属上环对象报销手术费计币柒拾元整,属结扎对象报销手术费计币叁佰壹拾伍元整,对象施行皮埋手术报销手术费计币壹佰元整。
6、政策外怀孕对象按照规定时间主动终止妊娠的给予报销人流手术费(计70元/例),带环怀孕的对象,主动终止妊娠除给报销人流手术费外,给予一次性300元营养补助。
7、两级干部认真做好其亲属的计划生育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包对象干部做好其亲友按时参加环孕检等计生工作。
8、环孕检和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实行风险金制度。街办干部将3月和9月的绩效工资的各一半,村委会全体干部奖金的半数(按照2011年度奖金金额),居委会全体干部3月和9月工资的各一半作为环孕检和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两项工作的风险金,暂时不予发放,视完成两项工作任务情况给予发放,具体发放办法见奖惩办法,两级干部因两项工作未完成任务而扣除的风险金作为计生工作经费,列计生开支。
9、实行环孕检和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据实上报制度。每次环孕检结束后,计生办将根据上级规定如实上报环孕检结果。各村(居)、各单位计生专干准确掌握对象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情况,及时上报(3日内),计生办在一周内如实上报市计生委。计生办在4月、7月、10月5日前将每次环孕检结果及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情况进行排位,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并上报市计生领导小组。
10、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已婚育龄服务对象家庭,不得享受上级多种优惠政策待遇,直至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方可享受;对不符合条件享受上级的多种优惠政策待遇的已婚育龄服务对象,各部门要立即终止享受,否则,将启动问责机制,进行问责。
11、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①各村(居)社会抚养费任务详见附表。
②办事处当年已征对象(包括历年政策外生育),低于首征标准不得超过当年征收人数的5%。低于首征标准的对象必须分别经村(居)委会,街道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自然村(社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核同意,可认定为困难人群,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由街道与其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不得超过三年)。对擅自降低首征标准的,不足部分将由市人口计生委或法院对其进行补征,补征部分不予返还。
③自村(居)规民约公布之日起,政策外生育对象除按村(居)规民约接受处罚和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外,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上级规定的首征底线征收社会抚养费;村(居)规民约公布之前,政策外生育对象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上级规定首征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否则,按应征金额的80%征收社会抚养费,直至移送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④对政策外怀孕对象,经劝导仍不终止妊娠的,其之前已有政策外生育且社会抚养未征或未足额征收到位的,在其分娩之前按不低于应征金额的80%征收或补征收金额的80%以上。出现政策外生育后,按规定时间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的,按应征金额的80%征收社会抚养费,否则,依法移送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奖惩办法
1、以村(居)为单位,两级干部实行同奖同罚、奖罚分明。
2、以村(居)为单位,按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的3%作为两级干部的工作经费,由包村(居)领导和村(居)书记、村主任共同讨论决定,但必须用于两级干部做计生工作经费开支。
3、两级干部在3月底完成所包环孕检对象任务的50%,则退回两级干部3月份的风险金,两级干部在9月底完成所包环孕检对象任务的50%和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任务的,退回两级干部9月份的风险金,只完成一项任务的,则退回风险金的半数,两项工作任务都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则9月份风险金不予退回。属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对象在9月底因故确实不能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对象本人持身份证到计生服务所经医生认定后,计算包户干部完成任务数,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对象未到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时间,不在任务之列。
4、两级包户干部完成每次环孕检60%任务的,奖干部400元/人,未完成环孕检任务60%的按百分比予以奖励,完成环孕检任务60—70%的,按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40元,奖给包户干部;完成环孕检任务70—80%的,按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80元,奖给包户干部;完成环孕检任务80%以上的,按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100元奖给包户干部。
5、期内出生(含补报出生)对象,两级包户干部督促对象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奖包户干部200元/例。
6、以村(居)为单位,建立环孕检、“四术”及社会抚养费征收三项工作排名、奖励和通报机制。三月份环孕检工作实行单项排名奖励、通报制度,完成环孕检任务50%以上的村(居)取前三名,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600元,未完成环孕检任务50%的村(居),以文件形式在本街办予以通报批评。9月份,环孕检、“四术”及社会抚养费等三项工作实行综合排名,完成三项工作任务50%以上的村(居)取前三名,第一名奖2000元、第二名奖1600元、第三名奖1000元,未完成三项工作任务50%的村(居)给予通报批评,同时以文件形式书面上报市计生领导小组,由市计生领导小组送相关市领导及相关部门备案。
7、征收社会抚养费以村(居)为单位,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按征收金额的10%返还给各村(居),各村(居)除6000元作工作经费外,剩下部分作为两级干部夜班补助等以表格形式予以发放。各村(居)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超额部分仍按征收金额的10%予以返还,其中5%作村(居)工作经费,另外5%作为两级干部夜班补助等以表格形式予以发放。
8、对未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的村(居),按实际征收金额的10%返还给各村(居),各村(居)对照奖惩办法第七条按实际征收百分比扣除工作经费外,剩下部分作为两级干部夜班补助等以表格形式予以发放,发给两级干部完成环孕检任务的奖励,按该村(居)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的百分比予以奖励。
9、计划生育工作未包村(居)的干部享受两级干部奖励和补助的平均数额作为未包村(居)干部的补助,补助由计生办以表格形式发放。
10、所有奖励、补助和计生工作经费待市返还社会抚养费后,由计生办统一结算。
11、申请法院“非诉”执行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列入返还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