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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按照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和丹东市环保专项行动要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以及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整治和监管力度,积极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结构调整,为实现我市“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在“原辅材料、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企业。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电镀、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含铅酸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危险废物处置中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含重金属的废物堆场。
2.对涉重金属的企业要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报告。对涉及重金属的举报、投诉及信访案件要从严从速查处,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应依法上限处罚并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二)加强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造纸行业监管。认真贯彻省环保厅《关于对全省造纸、印染、糠醛行业污染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号)文件精神,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造纸产业园区内、能稳定达标的造纸企业均需上报省环保厅,经上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否则一律不得生产。
2.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实现在线监控系统及中控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和前阳污水处理厂6月底前完成验收。凡由财政拨付的污水处理费需经环保部门签署意见方可支付,对不达标的污水处理厂依法予以处罚。
3.深入开展鱼粉厂污染整治工作。对未取得环保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鱼粉企业,责令停产并限期补办手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予以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关停;对违法生产者,依法上限处罚。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监察局、发改局、经信局、安监局、工商局、司法局、供电分公司及各乡镇(含街道办事处、农场,下同)、开发区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担任。
各乡镇、开发区也要成立专项领导小组,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序推进此项工作开展。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和责任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联动,明确职责分工。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实行协商制、联合办案制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要不漏一厂、一点、一堆,实行谁排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监管的责任体系。市环保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发改局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经信局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违法行为;监察局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工商局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司法局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安监局要督促涉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供电分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断电措施,对环境违法企业要予以停止供电。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环境执法。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环保专项行动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7月-8月)。各乡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本方案的整治内容,组织人员进行认真排查,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市专项整治办公室将每月编撰两期专项行动简报,报送各有关部门。
(三)检查阶段(9月1日至10月30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基层单位及有关部门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检查。检查形式以现场抽检和查看专项行动工作档案相结合的方式。
(四)总结阶段(11月)。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的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年11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