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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完善口岸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外贸企业是指在我县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年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进出口贸易公司或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外贸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1、税收奖励
自外贸企业纳税年度起五年内,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2、出口实绩的奖励,按“政字号”文件相关鼓励办法执行:
对年出口额达1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且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万元;如企业纳税达100万元以上的再奖励1万元。
对年出口额达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且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万元;如企业纳税达200万元以上的再奖励2万元。
对年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且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万元;如企业纳税达400万元以上的再奖励3万元。
对年出口额达2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且年纳税4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6万元;如企业纳税达500万元以上的再奖励4万元。
对年出口3000万美元以上,且年纳税6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8万元;如企业纳税达1000万元以上的再奖励5万元。
第三条单位或个人引进外贸企业,按以下方式折算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单位或个人的招商引资任务。
1、按照新引进企业的当年纳税额折算固定资产投资进资额,每纳税1万元折抵固定资产投资10万元。
2、按照新引进企业的当年出口额折算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出口1万美元折抵固定资产投资1万元。
第四条对重大的外贸企业,由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优惠政策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
第五条外贸企业应依法足额缴纳税收,对欠税部分不予促进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