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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7·3”特大洪灾灾后重建工作,解决各乡镇因洪灾倒房户的住房问题,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州市因灾倒塌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市府办字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分级管理,自力更生”原则,坚持近期建设与长远规划、灾后重建与新农村建设、防灾减灾与改善住区环境相结合,切实加快灾后住房重建步伐,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总体目标
按照“规划先行、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科学规划、着眼长远”的原则,稳步推进灾后住房重建工作,确保房屋倒塌的灾民在今年12月底以前搬进新居。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灾区民房恢复重建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县、乡、镇成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积极筹措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层层落实恢复重建责任,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四、认真规划,准确核定重建对象
(一)重建规划的原则:因地制宜,采用分散建房为主,集中建房为辅的办法,科学选址,合理规划,搞好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山区要注意防范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不得在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危险区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重建住房应为砖混结构,原则上不再建土坯房。
(二)农村住房全倒户的核定
1、全倒户是指因灾导致居住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结构出现严重裂痕、侵斜,濒于崩溃、倒毁,经建设、地质部门的专业人员鉴定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
凡已建新房,其原住房倒塌且无人居住的,不作为全倒户统计。
2、全倒户按救助类型分为:救济户(无自救能力)、扶持户(有一定自救能力)二类,1、救济户是指因灾造成倒房无自救能力的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2、扶持户是指因灾造成倒房但有一定有一定自救能力的农村家庭。
(三)恢复重建的审批程序:由本人申请,村委会张榜公布3天以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五、优惠政策
1、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经县核灾工作组核定,并经村、镇(乡)张榜公示确认的全倒户重建砖混结构房屋的,可享受资金补助政策;全倒户不建房屋而购买商品房的也可享受资金补助,但每户家庭只可享受一处建房(或购房)资金补助。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限期拆除,不予补助。
(2)补助标准:坚持以全倒户自力更生建房为主、政府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在全倒户自筹资金的基础上,每户补助5000-8000元。
(3)补助方式:全倒户按村镇规划重建砖混结构房屋,在完成基础工程后,拨付补助金的50%;完成一层主体工程后,一次性拨付剩余补助金。全倒户购买住房的,凭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
2、税费减免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主要税费减免内容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凡灾民恢复重建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一律免收,切实做到零收费。
3、信贷扶持
县农信社对全倒户住房重建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每户可申请额度2万元以内的贷款。县财政对重建户建房贷款利息贴补50%,贴息期限为两年。
六、精心组织,加强监督,确保重建户年底搬入新居
各乡镇要和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对重建项目实行定时间、定任务、定资金、定责任人,确保倒房户在年12月底前全部搬进新居。乡镇要定期向县民政局报告灾民建房进度,县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乡村两级重建资金的使用及建房对象的公示情况、恢复重建资金和政策落实到户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