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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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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城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确保城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府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府厅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通过科学制定销售工作流程,合理控制销售节奏,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使申购、审核、排序、选房等各个环节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确保符合条件、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买得到基本住房。

二、销售原则

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遵循“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管部门管理、三级审核公示、政府核准审批、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究”的原则,限定购买对象,限定销售价格,限定户型房号,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顺利开展。

三、申购销售时间

在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县房管局核发的预(销)售许可证后,开发建设单位即县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可向经县政府审批的购买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四、销售房源

县城北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

(一)位置:县城北农贸市场;

(二)楼层情况:七层住宅楼;

(三)户型情况:

住房共有三室二厅、二室一厅两类户型180套(含预留居委会办公用房2套)。其中:二室一厅36套,每套面积约78㎡、三室二厅144套,每套面积约95㎡。

五、销售价格

根据测算,房屋拟按平均价格1380元/㎡销售。其中:一、六层为1360/㎡,二、五层为1380元/㎡,三、四层为1400元/㎡。

六、申请购买范围及条件

(一)申购范围:户籍在梅林镇城区(五个居委会)范围内的城镇家庭,均可对照规定的申请购买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请购买。

(二)申请购买条件

l、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梅林镇城区(五个居委会)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政府确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9225元标准线以下。

(3)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县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2009年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l5平方米以下。

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烈军属、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可优先申请购买。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三)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向居住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者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当特别注明;

3、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与申请人同住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核实后原件退回);

4、其他必要的有关资科。

七、申请购买程序

(一)申请受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后,申请人可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省县城区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并向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的材料.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并及时组织本居委会居民、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同事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

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且经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居委会应将申请受理的材料、公示结果及时移交梅林镇政府。

(二)初审。梅林镇人民政府收到居委会移交的申请材料后,组织申请人填写《省县城区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人口、收入及居住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梅林镇政府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三)复审。梅林镇政府对初审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上报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会同县监察、公安、民政、梅林镇政府、各居委会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并将复核审查的结果在其居住地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合审查小组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联合审查小组将联合复审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购家庭逐一进行登记汇总,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向申请家庭核发《省县城区居民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申请家庭即取得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摇号资格。

上述负责审查的单位(部门)可以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调查人应当对其调查的真实性负责。提供有关证明、审核结论性材料的单位(部门)应对其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销售办法

(一)县房管局下设“两房”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营销及申购家庭的资格审查、已购家庭的信息台帐建档等工作。

(二)由县房管局根据房源总量和申请登记的类别比例进行分类。一般情况下,申请家庭申购户型原则上为:

l、家庭人口1-3人的,可申请二室一厅。

2、家庭人口3人(含)以上的,可申请三室二厅。

(三)根据类别分类,通过公开摇号中签、公证机构全程公证、监察部门现场监督的方式,按申购的户型摇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对摇号结果有异议的,由县房管局会同县监察局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购买资格。

(四)当取得申请购买资格的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申请家庭即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权,并按公开摇号确定的房号购买。当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户数超过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取得申购资格的无房户、危房户、烈军属以及县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有优先购买权,取得申购资格的其他家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权。

(五)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权的申购家庭,由县房管局向其核发《省县城区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凭《省县城区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六)取得资格的申购家庭不按规定的时间缴交首期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权,放弃购买权的家庭,两年内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资格。

(七)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今后仍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一年内不需重新审核,可直接参加下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摇号排序和公示;两年内可不再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下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摇号。

(八)2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落选的家庭,可直接参加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摇号排序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