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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加强全县农村土地管理,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全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号)和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要求,以及《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利用与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按照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工作部署,我县要在年9月20日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发证率达到95%;年10月底前完成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发证率达到95%。登记发证工作要做到全面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实现我县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完善我县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系统。
在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期间,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时,县国土资源局要进行协调指导。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年5月15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每村抽调2-3人文化水平较高、农村工作经验丰富、年龄适合的人组成工作队伍。同时,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年5月30日前国土局要完成队伍培训工作。6月1日开始,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争取10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宣传发动培训阶段。年5月初至5月3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召开动员大会,使这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家喻户晓。5月15日前,县国土局要做好印制有关表格、学习宣传资料、师资力量安排、业务培训计划等工作。
(二)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阶段。年6月1日至7月底开展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对全县农村土地进行地籍测量,填写地籍调查表,完善指界签章手续,绘制宗地图,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初审、审核。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8月,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的土地登记材料进行检查验收。
(四)公告发证阶段。检查验收合格后,以乡(镇)为单位,由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检查验收合格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张榜公告权属审核结果。这个阶段的工作须在年8月底完成。对公告(一个月)无异议的土地登记审核结果,由国土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工作完成后,依据土地登记审批结果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证书。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至农户。这个阶段的工作须在年10月底完成。
(五)归档建库。年10月份,县国土局要完成全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资料的归档建库工作。
四、工作机构
司法局局长、信访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财政局局长、国土局副局长、建设局局长、民政局局长、林业局局长、农业局局长及各乡(镇)长组成,负责督促指导、处理重大事项和提出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意见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从县国土局抽调4人,从县农业局、林业局、司法局、民政局各抽调1人参加组成办公室(工作和原单位脱钩,工资、福利原单位负责),负责全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日常事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国土工作的领导担任。
五、人员培训
人员培训采取分级分片培训的方式进行,分级分片培训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县国土局指导,在年5月30日前完成。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明确责任
1、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确权登记发证队伍、组织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2、县监察局依法对农村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进行监督,严明纪律,对不负责任的,要进行行政处理;对有意造假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县法制办负责对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的有关工作规程、措施、方案等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审查监督工作。
4、县司法局对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的权属材料做好鉴别、认定工作,并负责做好权属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农村户籍管理工作,并提供各村民小组各户户籍登记资料。
6、县建设局负责审查是否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出具审查证明。
7、县国土局负责对确权登记发证队伍的培训、相关表格资料的保障、确权登记发证的全程指导及督查、土地登记资料的检查验收及归档建库等。
8、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各乡(镇)村行政区划界址图以及相关界址协议书,并出具有关界址证明材料。
9、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林权证等方面的资料收集、整理、提供以及林地权属认定工作。
10、县农业局负责做好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等方面的资料收集、整理、提供和土地经营权属认定工作。
11、其它成员单位中的县直单位要全力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二)经费保障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由两方面解决:一是各乡(镇)每本收取工本费10元,用于确权发证时聘请人员的工资、工具、工作经费等,超出不补;二是缺口资金由县财政从土地收益中安排相应配套专项资金60万元,用于统一印制宣传资料、表格、证书。
(三)奖惩措施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进行成果评比,评比设立一等奖一个,分别奖给书记、乡(镇)长、分管领导各1200元,设立二等奖两个,分别奖给书记、乡(镇)长、分管领导各1000元,设立三等奖三个,分别奖给书记、乡(镇)长、分管领导各800元。对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乡镇,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国土工作的年度评比资格,同时作为新农村建设年度考评中给予扣分的重要依据。
(四)严肃纪律
县政府办、县监察局、法制办、司法局、信访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民政局、林业局、农业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协调。严禁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维护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严肃性和法律性。
各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和农业局、林业局、司法局、民政局抽调人员名单,以及各成员单位的联系人请于5月15日前上报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