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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和运营机制,公平部门预算分配,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号)和《中共州市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和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市字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将全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资产)实行集中管理并授权给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统一经营管理。为做好统一管理和移接交工作,现制定本方案:
一、经营性资产范围
县财政全额拨款及规费供养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
1、租赁、出租、商业自营的有产权的住房、店面、写字楼等;
2、创办的有所有权的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
3、闲置的房产、土地;
4、股权清晰的国有股权等;
5、工业园区内所建的有产权厂房;
6、其他的资产。
移交的为实物资产,暂时不列入统一管理和移接交的:(1)机关单位办的经济实体;(2)乡镇的国有资产;(3)产权有纠纷的;(4)形成的债权债务。
二、经营性资产统一管理及移接交方式、时间
(一)自查、填报。(5月7日—10日)
1、各单位对自己的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自查,并填好经营性资产自查表;
2、各单位对经营性资产准备相应的土地权证、房产证、经营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资料;
3、准备经营性资产净收益的有效凭据;
4、准备经营性资产账面价值的有效凭证;
5、准备经营性资产购建时形成的负债的有效凭证;
6、对经营性资产供养的在编、在职职工进行登记造册。
(二)核查(5月11日—5月15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自报的经营性资产进行实地核查,在单位公示、在《之声》等媒体上公告,设立举报电话,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三)移接交(5月15日—5月31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所制定的工作方案,对单位经营性资产核查后,组织原资产使用单位和县国资中心在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下到国土局、房产局、工商局等部门办理移接交相关手续,国土局和房产局应按零规费统一办理拟过户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证。具体操作方式根据各类资产情况而定,主要为以下情况:
1、股权清晰的国有股权由县政府直接移交给县国资中心。
2、各单位租赁、出租、商业自营的有产权的住房、店面、写字楼等,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土地、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签订的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原件同时移交到县国资中心,由县国资中心组织重新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更名或续签手续。如经营性资产无法单独办理产权证的则先移交经营权。
3、各单位创办的有所有权的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除将土地、房产所有权变更到县国资中心外,还必须按时间要求将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完税证明、国有资产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等资料集中移交至县国资中心。
4、闲置的土地、房产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由使用单位向县国资中心提供相关原始资料,由县国资中心进行初始登记。
5、在资产移接交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经营性资产权属登记在下属机构或企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向县国土局、房产局等部门申办,直接变更登记至县国资中心。(2)经营性资产移接交涉及到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原单位做好人员的安置分流工作。确实无法安置分流的人员,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经营性资产收益的分配
为兼顾单位的利益,收益用于津补贴的统发及弥补公用经费的不足,对经营性资产的净收益分配原则为:
1、以年12月份经营性资产收益为基数;
2、基数内的净收入100%返还原单位。超基数(合同到期,通过公开招租增值部分)的单位与财政2:8分成。如县出台的津补贴政策全部到位后,超基数部分全部留财政;
3、所有国有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凡不报、漏报、拒交经营性资产和移交后对经营性资产在经营过程中设置障碍的一律不得享受收益分配的优惠政策。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统一管理和移接交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县政府决定成立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统一管理和移接交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温庆锋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钟敏任常务副组长、监察局局长高平、财政局长丁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土局、县房产局、县建设局、县国资办等单位组成。
(二)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1、瞒报、漏报、错报经营性资产的;
2、有禁不止,继续擅自将经营性资产出售、调拨、抵押、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改变用途的;
3、突击进行租赁、出租、发包,或更改租赁合同、协议的;
4、为擅自处置经营性资产提供方便、办理权证及手续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经营性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因管理疏漏,严重失职,造成经营性资产重大流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