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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发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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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发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对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税务发票进行检查的通知》(市府办电号)精神,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发票管理和监督,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财经法纪,净化社会风气,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税务发票进行检查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税务发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发票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三、检查时限

年1月至检查当日,有问题的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及缴纳营业税的有关纳税人。

五、检查内容

(一)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是否存在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行为或其他非法凭证等问题。

(二)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在购买货物、进行建筑安装、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接受住宿餐饮服务消费等方面;是否应取得而未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税务发票的问题。

(三)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耗材取得发票的检查。是否存在应取得而未取得、不符合规定,或者购买、使用虚假发票和其他非法凭证等问题。

六、检查时间

从年4月开始至7月上旬结束。

七、检查形式

采取单位自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联合检查由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检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4月上旬至中旬)。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制定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发动。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4月下旬至5月上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出的属应取得而未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税务发票和其他非法凭证的,自查单位主动到税务部门补开发票、补缴税款;对自查出属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自查单位主动到税务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第三阶段:检查实施阶段(5月至6月)。联合检查组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取得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对取得单张普通发票填开金额超过2000元的进行抄录、比对,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进行行政处罚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7月上旬)。专项清理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总结,并报县政府。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端正思想。税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发票违法犯罪实行综合治理,是国务院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对于维护财税法纪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完成财税收入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端正思想,积极支持税务机关开展对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税务发票情况的检查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主动自查,大力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全县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要主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同时积极配合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

(三)依法行政,宽严适度。对这次检查中的问题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

1、自查出的问题:属应取得而未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税务发票和其他非法凭证的,自查单位主动到税务部门补开发票后,可从轻处理;属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2、检查出的问题:对不开展自查、自查走过场而被税务部门检查出来的或自查不自纠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反馈情况,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对涉及到纳税人的问题:除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外,还应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