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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破坏矿山生态环境行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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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破坏矿山生态环境行为方案

为落实生态立县战略,着力打造江源头绿色生态新,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全面扎实推进绿色生态建设的决定》,积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清理整治以乱挖矿乱采石为重点的破坏矿山生态环境行为,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本次清理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着力清理整治以乱挖矿乱采石为重点的破坏矿山生态环境行为,推动全县矿业开发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新路子,努力打造江源头绿色生态新。

本次清理整治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到年6月底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开采、破坏资源环境等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改善;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合理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管理加强,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基本建立依法、规范、有序、安全的矿产资源开发新秩序。

本次清理整治工作的主要原则是: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加强执法,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和监管行为。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1、重点查处无证非法开采矿点和山石资源等违法行为;

2、逐一排查已发放的采矿采石场许可证;

3、坚决关闭破坏地质环境、影响视觉环境的露天建筑石材矿山;

4、及时纠正违反《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行为;

5、搞好山石资源整合,提高山石开采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本次清理整治工作从年10月份开始,至年6月底结束,分宣传部署、全面排查恢复治理、检查验收3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阶段(年10月-11月)

1、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维护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深入矿区调查研究,确定工作目标、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全面排查,恢复治理阶段(年11月-年5月)

全面开展清理排查工作,依法关闭、取缔不符合规定的矿山企业,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方案等。

1、根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意见》(市府发号)文件精神,为使因矿山开采引发的环境毁坏降低到最低限度,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缴存标准按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2、将全县所有矿山情况(包括无证采矿点、已关闭、闭坑矿点)逐一进行清理排查,并将清理情况登记造册、标注上图。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严厉打击、取缔无证采矿点。对照标准,列出关闭矿山名单,结合实际,制定关闭计划和工作措施,认真实施对不符合开采条件矿山的关闭工作。

3、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好第二轮《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按照《规划》要求,扎实推进资源整合,优化矿山开采布局,遵循“禁采区关停、限采区收缩、可采区内聚集”的方针,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及集约化、规模化的原则,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要重新审核已发证的矿山企业,重点检查采矿权设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原发证程序和资料是否齐全,凡是不符合的一律予以发证程序补齐资料或取缔关闭,避免山体自然风貌再遭破坏。严格控制矿山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对布局不合理的矿点限期关闭,逐步实现矿产资源科学化、集约化、规模化开发。

4、提高准入条件,推广应用先进的山石资源开采技术。加强对山石资源开发的监管工作,严格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适度控制山石资源矿山数量,对矿业权设置实施源头管控。新建矿山要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万立方米/年,否则,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能力小于1万立方米/年的已建小型矿山,均要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仍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一律予以关闭。对破坏、浪费资源,达不到整顿规范标准的矿山企业在年3月底前全部予以关闭。

5、切实搞好对已毁山体和废弃矿坑的修复治理工作。因历史原因遗留的、特别是“三区两线”(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国道、省道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被毁山体、残留矿坑,要认真编制修复治理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计划,落实治理资金,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综合整治。对新建和生产矿山,必须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申请新办矿山,未提供矿山环境影响批文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已建矿山未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限于年2月底前制定完成,未治理的,要限期予以治理,否则,不予办理延续采矿登记手续。坚决杜绝开采不治理所导致的新的破坏山体现象发生。对已毁山体和残留矿坑的治理,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已毁山体的治理,建立修复治理投资机制,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做到“治理一片、验收一片、保护一片”。确保在年5月底前,城市周边和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70%的被毁山体得到有效治理。其中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可视范围内的被毁山体,要于年4月底前有根本性改观。

(三)总结验收(年6月)

年6月底前,县政府将制定验收标准,成立检查验收组,对全县矿山地质环境整顿及恢复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1、成立机构,加强领导。成立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监察局、财政局、林业局、环保局、水保局、水务局、安监局、国土局、矿管局、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矿山地质环境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矿管局,由矿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矿山(点)所在乡(镇)严把设置矿山准入关,矿管局要严格矿山审批程序。县直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对本次清理整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纪检监察部门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参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精选、经营等活动。凡是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精选、经营等活动的,在本工作方案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退出。逾期不退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充当非法采矿者保护伞、进行权钱交易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矿山地质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负责依法组织相关部门查处非法勘查、以采代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擅自转让采矿权探矿权,以及不按批准的勘查、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勘查、开采等非法行为;负责监督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无证加工、经营、运销矿产品的行为;监督矿山企业开采总量的执行情况。公安部门不得为乱挖滥采及无证的矿山企业批准供应火工产品,负责打击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盗采、偷采的行为,打击非法转供、非法使用火工产品的行为,查处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违法行为。安监部门负责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配合矿管部门打击非法矿业活动,不得为非法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供电部门不得为非法矿业活动提供生产用电,组织查处为非法矿业活动转供电行为。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矿业活动造成的环境破坏行为,不得为非法矿业活动提供环保手续及收取相关费用。水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矿业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不得为非法矿业活动提供水保审批手续及收取相关费用。林业部门负责对矿山征用林木的管理,不得为非法矿业活动审批砍伐林木,依法查处非法矿业活动中砍伐林木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矿山用地的管理,不得为非法矿业活动审批建设用地。做到齐抓共管,切实整治好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绿色生态新建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