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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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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县城市总体规划及防洪规划的要求,我县拟实施县城防洪堤二期工程及周边改造项目,全面提高县城防洪能力,改善该区域交通状况和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为确保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为:东临宝福寺塔(以围墙为界),南临宝福寺南侧道路,西临琴江河,北临琴江东路。具体征收范围及界址以征收红线为准。

三、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本次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户16户,占地面积约4670㎡,建筑面积约3390㎡。

四、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办法

本项目采用货币补偿、店面产权调换或异地土地安置方式。被征收人房屋如为临琴江东路的店面,可选择货币补偿或店面产权调换,不能选择异地土地安置方式;被征收人房屋为非临街且为栋房的,可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土地安置方式,不能选择店面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格确定: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将被评估房地产的产权人、位置、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另请评估机构评估,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复估的视为无异议。

2.付款方式:被征收人签订好协议时,征收人预付50%的房地产补偿款,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房屋拆迁完毕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房地产补偿款。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间内拆迁完毕的,可按其征收房地产评估补偿价格的20%给予奖励。

(二)店面产权调换方式

1.安置位置:安置店面位于宝福寺周边规划安置店面。

2.店面安置指标面积:为被征收店面一层主体建筑面积(不含临时设施及附属设施)。

3.店面安置原则: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拆迁完毕的,可在安置区按店面安置指标面积1:1安置店面。如被征收人商铺安置指标面积大于最大店面面积的,可选择两个以上店面,但必须按照安置的个数最少、安置面积最接近店面安置指标面积的原则确定。如果选择的商铺面积超过其商铺安置指标面积的,超过部分按商铺安置时的市场价格购买,未超过部分按1:1置换;如果选择的商铺面积少于商铺安置指标面积的,少安置部分由拆迁人按商铺安置指标回购价回购。

4.被征收人店面及安置店面的价格确定: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结算方式: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先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其房地产征收补偿款由征收人挂帐暂存,安置时轧差计算,多还少补。

6.安置店面建筑标准:内墙为毛坯墙,进房第一道门安装安全门。外墙装修完毕并安装窗户,水(电)总管(总线)到户,户内管线由被拆迁人自行负责。

(三)土地安置方式

1.安置位置:松仔坪规划土地安置区(迎宾大道拆迁安置地东侧)。

2.土地安置指标面积:每户限选一宗安置用地。土地安置指标面积为被征收房屋主体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

3.临时设施、猪牛栏、围院及仅有地基的空地等附属设施占地面积不计入土地安置面积,只可货币补偿。

4.安置地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实际安置土地面积小于或等于其土地安置指标面积的,安置地价格按评估价计算。实际安置土地面积大于其土地安置指标面积的,超过部分安置地价格按安置时市场价计算。实际安置的土地面积少于其土地安置指标面积的,少安置部分由征收人按土地安置指标回购价回购。

5.被征收人房地产价格确定:被征收人的房地产补偿价格按货币补偿方式由评估单位评估确定。

6.结算方式: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可先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的房地产征收补偿款由征收人挂帐暂存,与安置地购买款轧差计算,多还少补。

7.安置户建房必须服从城市规划,接受建筑业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部门监管。采取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建设方式。对违反规定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安置用地的优惠政策。

8.安置地标准:完成“三通一平”,道路及排水设施建设。

五、选地(店)办法

1.序号确定:按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拆除完毕时间分别编出序号,两个序号相加得数从小到大排列,得出选择序号,被征收人按选择序号依次选择安置地。选择序号相同的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先后确定顺序,如签订协议时间仍相同的则抽签确定先后顺序。

2.被征收人必须遵守选地规则,并按时参加。如未按时参加,视为自动放弃安置序号,征收人有权安排下一序号人选地。

3.前序号人已选中的后序号人不得选择。

六、安置户头确定原则

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产权人或年12月31日前单独立户(以公安户口簿登记的户口)的原则确定安置户头。店面户头按一个店面一个户头的原则确定。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迁补助费标准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元计算(18个月);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计算,选择安置套房和异地土地安置的支付2次搬迁补助费。

八、相关政策

1.被征收人在年11月30日前签订协议并拆除完毕,按被拆迁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加房屋主体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之和奖励20元/㎡;被征收人在年12月1日后拆除完毕的不给予奖励,不享受其它优惠政策。

2.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完毕的,征收前已安装水、电、闭路电视、宽带网络及电话的,迁移时免交水、电、闭路电视、宽带网络及电话等开户费用,各经营单位迁移水、电时只可收取表内材料费及10元/户的工时费;迁移闭路电视、宽带网络及电话,各经营单位只可收取10元/户的工时费,被征收人过渡期间申请报停的,不收报停费,年内一次性缴清服务费的,报停期内的服务费可转移至开通后使用。选择土地安置或产权调换的从临时安置房内迁入安置房时,可再享受一次以上优惠政策。办理产权证只收工本费,行政事业性规费、基金及各种代征费全免,服务性费用及经营性费用减半征收。选择土地安置的在办理用地手续前允许转让一次,免收相关转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