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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转发<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房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着力改善棚户区(危旧房住宅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及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给我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危旧房)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精心组织、配套建设,把解决棚户区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着力改善我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把棚户区改造与推动城市发展相结合,与土地资源整合相结合,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相结合,与改善民生相结合,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棚改”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在具体操作中,坚持以市场运作和商业性开发为主,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改造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棚改”工作要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做到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地段分期实施。在推进时序上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补偿或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3、“棚改”与旧城改造相结合。在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的同时注重完善旧城区基础设施,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人居环境。
4、“棚改”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范畴,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做到规划部署上通盘考虑,政策措施上相互衔接,拆迁安置上统一安排。
5、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棚改”拆迁安置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拆迁居民,有条件的项目采取在原地配建安置房或团购商品房的方式实行就地安置。异地安置尽可能在同类地段,以切实维护拆迁户的利益。
二、工作目标任务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年底完成“棚改”面积8.97万平方米(含年3.59万平方米),年完成改造任务2.83万平方米。
三、改造运作方式
1、商业开发改造。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项目开发建设业主单位,实施开发建设。
2、政府主导改造。对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片区,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统筹规划建设为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
3、联建开发改造。按政府“7.3”洪灾后重建政策规定,实施改造建设。
4、工矿企业改造自建。
5、居民自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户型,改造自建(指“7.3”洪灾危房集中地块)。
四、资金来源
1、中央、省“棚改”补助资金;
2、县财政安排资金;
3、银行贷款;
4、企业资金;
5、个人和社会资金;
6、其他。
五、政策支持
1、“棚改”中集中建设和配建的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所需土地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应。
2、“棚改”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服务性收费和政府性收费,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
3、“棚改”新建安置房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4、“棚改”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强制性规划条件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5、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在办理产权证时,对原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
六、拆迁安置补偿
按照县政府《县城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执行。
七、组织实施
(一)成立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审计局、监察局、房产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局、发改委、城管局、人民银行、南安镇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房产局,与“两房办”合署办公室),并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负责日常事务。
(二)落实责任
1、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领导全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建设工作并对改造项目进行直接管理、协调监督;(2)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按工作部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3)在县政府领导下对改造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对资金投入进行审核批准。
2、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1)南安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建设用地范围的现状调查(入户调查)确定改造范围和改造对象;负责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2)县房产局(安置办)负责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安置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施工建设及安置房的安置管理。(3)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房、廉租房、商品房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的审批办理,施工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4)国土部门负责用地计划的申报、收储、办理征用地和建设项目用地等相关手续;(5)发改委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改造建设计划的编制;(6)财政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工程预决算的审核、检查,会同税务部门负责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7)监察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建设、分配、安置、销售等全过程的监督检查;(8)审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建设资金审计监督;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房、廉租房建设的合理,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