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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引导乡村两级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逐步改变重医轻防的观念,从以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转变到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创造条件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使乡村两级卫生机构融为一体,形成合力,有效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农村地区的实施。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70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年度全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农卫字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范围
全县辖区内常住人口以及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以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为重点服务人群,可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
在年执行年度,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为主,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重性精神疾病管理9项。具体目标为:
1、按照国家规范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居民规范化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
2、向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服务,健康教育覆盖率达到80%以上。
3、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为适龄儿童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疫苗针对性接种达到规定要求;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并协助调查处理。
4、传染病防治取得明显进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率达95%、及时率达95%,准确率达95%;非住院结核病人100%、艾滋病人70%得到规范的随访和治疗管理。
5、对0-36个月婴幼儿进行保健管理,规范化管理率不低于70%。
6、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规范化管理率不低于75%。
7、开展老年人保健工作,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老年人健康登记管理率达25%。
8、加强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以上两类人群规范化管理率分别达25%、20%。
9、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随访和康复指导,对明确诊断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15%。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落实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9项,使更多农村居民受益。
(二)确定服务机构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中心防保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承担。原则上由各中心防保站负责向辖区内的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5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负责向辖区内的居民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老年人保健、高血压和糖尿病病例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4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新城、池江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尚未投入运行期间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中心防保站全面负责提供,其它乡镇由中心防保站牵头负责并协调乡镇卫生院共同提供规定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每个行政村(居委会)确定一所村卫生室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由县卫生局按照“承担了本村防疫妇保工作优先、已规范达标村卫生所建设优先、村卫生所已完成向社区卫生服务站转型优先”的三个优先原则具体确定。
中心防保站(乡镇卫生院)暂不具备提供服务能力的,允许其与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共同提供规定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城南安镇以及城乡结合部、未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等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纳入整个实施规划,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我县辖区内不留空白,覆盖到全体农村居民。
(三)开展专业技术培训
县卫生局要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年版)》(卫妇社号),结合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组织开展好农村基层公共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力争使每个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中心防保站、乡镇卫生院都有技术骨干,每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都得到培训,规范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四)转变服务模式
县卫生局要积极引导乡村两级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逐步改变重医轻防的观念,从以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转变到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负责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深入乡村卫生机构和农户,按责任分工具体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同时,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在上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主动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减轻并逐步消除危险因素对农村居民健康的威胁。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使乡村两级卫生机构融为一体、形成合力、提高效率,有效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农村地区的实施。
(五)绩效考核
1、制定考核细则。县卫生局根据《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评估标准》,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年版)》,制定大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细则(详见附表2),细化、量化考核方法。
2、组织实施考核。具体负责落实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我县年度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应于年10月底前完成并上报市卫生、财政部门抽查后报省卫生厅、财政厅确认。
3、考核结果的运用。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分值800分以上为优秀,799—600分为合格,600分以下或单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确定服务提供机构财政补助总额的依据。对不合格的按已完成服务量结算补助经费;对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规定按服务量全部兑付补助资金;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经费从完成服务量不合格扣减的经费中解决。县卫生局对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卫生服务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项目提供服务资格。
四、经费筹集和支付
(一)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县为单位,年按服务人口每人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9元,省级财政补助4元;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各补助1元。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为居民免费提供。单项项目补助标准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10元/份;健康教育1元/人;预防接种3元/针;传染病防治1.5元/人;儿童保健105元/人;孕产妇保健92元/人;65岁以上老年人保健87元/人;高血压病管理88元/人;糖尿病管理88元/人;重症精神疾病管理40元/人(详见附表1)。
(二)经费支付方式
1、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实行“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专款专用、多退少补”的管理原则,不得转作他用。即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年初按上年度人口数和人均补助标准预拨当年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各地上报截至上年末实际补助金额,并根据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评估情况,结算上年度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多退少补。
2、我县根据当年度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总额,提供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立医院按规定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由县政府给予专项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由县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乡、村两级服务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局拨付至牵头负责提供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镇中心防保站,乡、村服务机构原则上以2:1比例对预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进行分配,与乡镇中心防保站共同提供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镇卫生院或与其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乡镇中心防保站依据《大县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按实际承担的服务量发放,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乡镇中心防保站发放。对于承担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卫生机构,实行预拨、考核及次年结算制,即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先按服务人口数拨付经费的50%,项目执行结束后按服务量根据考核结果综合拨付补助经费。
3、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弥补人工、耗材及公共卫生服务应分摊的必要公共经费等成本,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不得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乡村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支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把实施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和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共同做好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加强宣传动员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口号、制作黑板报等多种形式,让广大农村居民充分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意义和对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为农村居民积极参与、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实施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开展及稳步推行。
(三)落实督查责任制
县卫生局要建立县级业务管理单位(即县疾控中心具体负责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等3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局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小组成员医政股具体负责居民健康档案、老年人保健、高血压和糖尿病病例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4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管理,县妇保院具体负责而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管理)包片、工作人员包乡和乡级人员包村的“三包”责任制和县级综合督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级业务管理单位指导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镇中心防保站(乡镇卫生院)考核村卫生室每月不少于1次的“111”督查机制。加大督查和技术指导力度,逐步使农村居民平等地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切实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四)强化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严禁贪污、拖欠、克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对单位和个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