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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清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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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清查方案

为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未报即用违法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未批即用违法用地清理和查处整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字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清查整改违法用地行为,坚决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二、范围和内容

(一)本次清查的时段为本辖区内年10月1日至年10月31日期间发现的违法用地情况。

(二)全面清查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等项目中违法用地情况,特别是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未报即用违法用地。

(三)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对清查出来的违法用地行为逐一进行梳理,认真整改查处;

1、对清查出来的违法用地案件已下达处罚和处分意见的,要核实有关案件的定性、适用处罚依据是否准确,是否依法依规提出处分建议,处罚决定和处分人员意见是否落实。对定性、适用处罚依据不准,处分建议不当,处罚决定和处分人员意见未落实的进行整改。

2、对清查出来的违法用地案件已立案尚未提出处理意见的,要抓紧提出处理意见并落实处罚、处分意见,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3、对清查出来的违法用地案件尚未立案,又未能自行纠正的,一律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2月23日之前)。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局局收、县监察局副局长曾国翰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由县国土局局长兰立收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袁道权任副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部署和动员,确保按时完成查处工作。

(二)全面清查阶段(年12月24日——年12月30日)。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时段和范围要求,认真、细致、全面地清查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内的违法用地情况,对清查的违法用地情况,要逐宗落实整改和查处意见,做到边清查,边整改。认真填写《违法用地清查整改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对违法用地逐宗进行登记造册,由县国土局汇总,于年12月31日前上报市国土局和市监察局。

(三)督查和集中整改阶段(年1月1日-年1月25日)。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整改内容,集中力量加快对违法用地的整改和查处。县监察局和县国土局要根据情况联合直接查处一批未报即用违法用地案件,同时,县政府将对未报即用违法用地整改和查处情况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对核查发现未能查处整改到位的违法用地将进行通报,并选择一批未报即用违法用地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四)总结报告阶段(年1月26日-年1月31日)。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共同起草清查处理工作报告。县国土局根据《违法用地清查整改情况登记表》,汇总填写《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汇总表》(见附表2),会同县监察局审核后,连同工作报告一并于年1月25日前报送市国土局和市监察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违法用地的清查整改工作,切实把它作为当前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共同研究处理有关重大问题。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各单位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高位推进这项工作。

(二)及时督查整改。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要加强上下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国土局和县监察局要加强对清查整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违法用地整改和查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整改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三)严格查处到位。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对违法用地的清查整改,县国土局和县监察局要积极沟通配合,确保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确保整改查处到位。对难以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对压案不查的,要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坚决追究该乡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